美籍自由撰稿人认法庭内拍摄罚款2千元 求情以名字自比「杨过」望念「过而改之」轻判
发布时间:12:53 2026-01-30 HKT
45岁美国籍自由撰稿者涉于去年12月中,在东区裁判法院法庭内拍摄,他今于东区法院承认一项「禁止在法院处所内作出记录」罪。求情时称中文名字倒转与「杨过」相近,希望法庭念其「过而改之,善莫大焉」而轻判。裁判官屈丽雯最终判处罚款2000元,另认为涉案手机属犯案工具,批准控方申请,将之充公。
求情称名字似「杨过」望念「过而改之」轻判
屈官指案件涉及一张相片,该相片无拍摄到任何人的容貌,被告郭扬被即时制止,相信相片没有分发出去,因此认为无对任何人造成具体影响。屈官信纳被告一时无留意庭内禁止拍摄,而案情亦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念及被告无案底坦白认罪,屈官终判罚款2000元。
被告求情表示欲取回涉案手机,指自己无钱购买新手机及聘请律师,亦不想与以谋利为目的的律师纠缠。被告续称自己的中文名字倒过来读与「杨过」相近,正所谓「过而改之,善莫大焉」,望法庭轻判。
引港产片名「男人唔可以穷」称急需返美工作
被告早前提出以签保守行为处理,遭控方反对,控方不认为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被告相信控方专业。然而被告坦言失业一段时间,又引用香港电影名称「男人唔可以穷」,指急需回美国工作养家,及带母亲看病。屈官听毕陈词,认为涉案手机属犯案工具,批准充公。
被告郭扬,报称自由撰稿者,他今日无法律代表,自行以中文应讯。案情指,2025年12月18日东区裁判法院4楼8庭正进行一宗私人检控案件审讯,被告与母亲坐于旁听席。法庭保安坐在被告后方,发现被告用手机在庭内拍摄,随即截停被告并报警。
遭保安当场发现庭内拍摄时解释不知禁止拍摄
警方到场后拘捕被告,他在警诫下承认拍摄一张相片,表示自己不知道原来禁止拍摄。检查被告手机发现一张法庭内的相片,无拍摄到任何人的正面容貌,只有数名旁听席和律师席上人士的背面。
案件原本于主任裁判官张志伟的法庭处理,惟张官关注控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正值张官处理郑嘉如控《华尔街日报》案审讯期间。为免对被告造成不公,张官将案件转交裁判官屈丽雯处理。
案件编号:ESCC3274/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