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女被告不作供遭定罪 終極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5官強調緘默權屬香港刑事司法核心
發佈時間:11:00 2026-01-16 HKT
販毒案女被告受審時行使緘默權而沒有作供,被裁定罪成判監27年10個月,女被告上訴質疑審訊期間控方於結案陳詞中,就被告沒有作供一事作出評論,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其上訴終被大比數駁回,惟獲准下調刑期至25年監禁。她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廖柏嘉勳爵今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其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並下令重審。
上訴方:控方就被告行使緘默權作評論違法
上訴人黃瑞芳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行涉及內含有4,770克可卡因的6,960毫升液體。她在審訊中不認罪,最終被判罪成,監禁28年4個月。她其後上訴得直,重審時行使緘默權而沒有作供,再次被判罪成,監禁27年10個月。上訴人此後再提上訴,質疑審訊期間向陪審團作出的結案陳詞中,控方就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評論,其內容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示也不足夠彌補。上訴人上訴定罪被拒,惟獲准下調刑期至25年監禁。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上訴人是否知悉其行李箱內藏有毒品。控方律師除提醒陪審團上訴人有權保持緘默外,亦指出因為上訴人沒有出庭作證,令控方無法盤問她以測試其可信度及可靠性。上訴人就其定罪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辯稱控方質疑她的言論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任何評論」。
終院:控方言論或影響陪審團裁決
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認為,緘默權深植於普通法,並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至為重要,亦能體現無罪推定原則。控方對被告保持緘默的評論,有可能使陪審團產生不當推論,認為被告因害怕罪行被揭露才選擇不作證。
由於原審法官未有就控方律師的言論作出糾正性指示,終審法院認為不能斷定陪審團的想法不會受實質影響。惟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認為,控方律師被質疑的言論實際上利用上訴人行使緘默權來削弱辯方的論點,加強控方的論點,暗示上訴人選擇不作證是避免被控方盤問的策略。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律師的言論超越了單純關於證據比重的評論,構成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黃瑞芳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下令案件重審。終審法院同時就日後有陪審團的審訊提供指引:(一)若控方律師打算就被告未經宣誓作證作出評論,應事先告知原審法官,由法官裁定是否允許;(二)若控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作出被禁止的評論,原審法官應即時或在總結時向陪審團指出該評論不被允許,並要求陪審團完全擱置相關言論。
案件編號:FACC2/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