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女被告不作供遭定罪 终极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 5官强调缄默权属香港刑事司法核心
发布时间:11:00 2026-01-16 HKT
贩毒案女被告受审时行使缄默权而没有作供,被裁定罪成判监27年10个月,女被告上诉质疑审讯期间控方于结案陈词中,就被告没有作供一事作出评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其上诉终被大比数驳回,惟获准下调刑期至25年监禁。她早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霍兆刚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廖柏嘉勋爵今一致裁定她上诉得直,撤销其贩运危险药物的定罪,并下令重审。
上诉方:控方就被告行使缄默权作评论违法
上诉人黄瑞芳被控一项贩运危险药物控罪,罪行涉及内含有4,770克可卡因的6,960毫升液体。她在审讯中不认罪,最终被判罪成,监禁28年4个月。她其后上诉得直,重审时行使缄默权而没有作供,再次被判罪成,监禁27年10个月。上诉人此后再提上诉,质疑审讯期间向陪审团作出的结案陈词中,控方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一事作出评论,其内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4(1)(b)条,原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也不足够弥补。上诉人上诉定罪被拒,惟获准下调刑期至25年监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上诉人是否知悉其行李箱内藏有毒品。控方律师除提醒陪审团上诉人有权保持缄默外,亦指出因为上诉人没有出庭作证,令控方无法盘问她以测试其可信度及可靠性。上诉人就其定罪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辩称控方质疑她的言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4(1)(b)条:「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没有提供证据一事作出任何评论」。
终院:控方言论或影响陪审团裁决
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认为,缄默权深植于普通法,并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至为重要,亦能体现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对被告保持缄默的评论,有可能使陪审团产生不当推论,认为被告因害怕罪行被揭露才选择不作证。
由于原审法官未有就控方律师的言论作出纠正性指示,终审法院认为不能断定陪审团的想法不会受实质影响。惟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认为,控方律师被质疑的言论实际上利用上诉人行使缄默权来削弱辩方的论点,加强控方的论点,暗示上诉人选择不作证是避免被控方盘问的策略。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律师的言论超越了单纯关于证据比重的评论,构成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4(1)(b)条。
终审法院一致裁定黄瑞芳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并下令案件重审。终审法院同时就日后有陪审团的审讯提供指引:(一)若控方律师打算就被告未经宣誓作证作出评论,应事先告知原审法官,由法官裁定是否允许;(二)若控方律师在结案陈词中作出被禁止的评论,原审法官应即时或在总结时向陪审团指出该评论不被允许,并要求陪审团完全搁置相关言论。
案件编号:FACC2/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