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等人及《蘋果日報》公司求情完畢 法官擇日判刑
發佈時間:12:33 2026-01-13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上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3罪罪成,黎智英與同案6名被告已完成求情陳詞,今餘下5名認罪《蘋果日報》高層今日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陳沛敏及林文宗均指他們只負責《蘋果日報》中文報紙,網上版及英文版的煽動文章與他們無關。陳沛敏指她曾協助「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籌款高達3億元。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連續兩日聽畢12名被告的求情陳詞後,表示會安排擇日判刑,將盡快通知控辯雙方本案的判刑日期。控辯雙方將在7日內向法庭提交有關「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等詳細資料。
求情指陳沛敏量刑起點應在10年以下
3案共12被告依次為陳梓華、李宇軒、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及 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聽取各被告求情。
大律師李國威今代表陳沛敏求情時,引述呂世瑜案、馬俊文案、「35+顛覆案」等案例,指干犯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被告,如屬積極參與的級別,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主腦角色及罪行重大者,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國威指法庭決定陳沛敏的量刑級別時,應考慮她的行為、實際及潛在後果,如果法庭不接納她屬積極參加的級別,並認為應採用最高量刑級別,辯方立場是量刑起點應為最低的10年,這是基於她在案中有限的角色,而她在被捕及獲得保釋後,亦辭任《蘋果日報》副社長一職。
李官續問到,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為控方提供重要協助及頂證黎智英,辯方要求法庭考慮《香港國安法》33條所指的減刑條件是否適用於她的判刑。李國威同意,又指黎智英在2020年8月首次被捕,及至同年12月被控,在此之前陳沛敏並不知道涉案《蘋果日報》文章屬違法。陳沛敏雖然負責《蘋果日報》的印刷版,但亦有不下一次就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節目提出關注或反對等,也曾下架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
對傳媒業有深厚情意結
李國威又提到陳沛敏的背景,指其父親在她4歲時離世,自此由母親撫養成人,她的學業優秀,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新亞書院工商管理系,但後來在1996年加入《蘋果日報》。她與傳媒業有很深的情意結,她曾獲得香港中文大學的新聞獎,曾親身到日本採訪日本海嘯事件。
李國威補充指,陳沛敏2016年確診患有第三期末癌症,案發時面對健康問題及沉重經濟負擔,而陳沛敏母親現年88歲及患腦退化症,陳沛敏希望出獄後展開退休生活,全力照顧患病母親。
羅偉光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謝志浩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補充到羅偉光是其中一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董事,並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及時認罪,予以輕判。
相關新聞:
黎智英案│法官杜麗冰質疑 辯方指單獨囚禁令黎智英無法與他人交流之說 事實上是黎智英自己選擇單獨囚禁
黎智英案│法官李運騰:本案涉外國元素 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從犯證人李宇軒理應重罰
黎智英案│控方指從犯證人張劍虹 陳沛敏 楊清奇 若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或揭發他人罪行可減輕處罰
多名辯方律師均提到終審法院案例「呂世瑜案」,終審法院指明法庭在《香港國安法》案件行使酌情權時,應用本地的量刑法律和原則,包括對量刑起點、加刑和減刑因素等等的考量,但需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法官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若法庭已裁定一宗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屬情節嚴重,便須引用較高量刑幅度,法庭接着須應用熟悉的量刑法律和原則,行使其酌情權,在合適的幅度內決定量刑起點,並考慮加刑和減刑因素。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指明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的3個條件,例如,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法庭量刑時已知道案件有沒有任何一種《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指明的情形會被引用,如有的話,法庭應先決定暫定刑罰後才處理該等因素對該案判刑的影響,而該暫定刑罰必須處於適用的處罰幅度內,其後才考慮向當局提供協助等相關減刑因素。
大律師指林文宗只負責中文報案中角色最輕
林文宗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沈士文指林文宗持香港大學學士學位及中文大學碩士學位,而林文宗在最早階段承認控罪,而且林文宗只負責《蘋果日報》中文報紙,與《蘋果日報》英文版發布的煽動文章無關,建議法庭只判囚10年。沈士文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指出不同人在案中的角色及面對的情況也不同,即使案情反映被告需負全責,但法庭也應該考慮各被告的角色範圍及各自的犯罪行為。
沈士文建議法庭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分辨各人的罪行嚴重性,遂以劫案為例,指明案件主腦應承擔最高級別的刑責,但僅負責駕車接載劫匪的司機則是全案最為輕微的角色,應獲比主腦較低、甚至全案被告中最低的刑罰。
法官李運騰重提「馬俊文案」,上訴庭指明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法庭需要小心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辨識個別存在的因素,給予合適的比重和整體的衡量,以界定案件的情節是「嚴重」還是「較輕」,然後適用一般判刑原則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以判處合適的刑罰。
法庭量刑時需要考慮的10個因素包括(1)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當時社會氣氛等;(2)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3)煽動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4) 煽動的規模;(5)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若是後者,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6) 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若有,相關武力或威脅的迫切和嚴重程度;(7) 是否與其他人伙同犯案;(8) 被煽動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9)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分裂國家罪或其他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10)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
無參與英文版工作不涉「蘋果日報慈善基金」
法官李運騰一度詢問沈士文,馬俊文是否正是綽號「美國隊長2.0」或「第二代美國隊長」,沈士文確認馬俊文正是「美國隊長2.0」,但補充指:「美國隊長⋯⋯現在使用這個名字十分危險」。
沈士文提及《蘋果日報》在2021年6月結束營業,部分被告當時已請辭,法官李運騰表明法庭需考慮整體情況量刑。沈士文引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該條文指明若被告行為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對香港特區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中港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犯罪。
法官李運騰指有關考量完全取決於本案證據和社會環境,但一度提及《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條文好像寫得有點奇怪,沈士文立即回應指《香港國安法》並不是在香港起草,而是由大家都不認識的人起草。法官李運騰即指沈士文的回應有點大膽。
沈士文提出林文宗在本案角色有限,而涉案161篇煽動文章中只有84篇在《蘋果日報》中文報紙發布,其他文章與林文宗無關。法官李運騰則稱《蘋果日報》英文版是參考中文版後作翻譯,沈士文則指林文宗並沒有參與《蘋果日報》英文版,只是《蘋果日報》的一名受聘員工,亦不涉及「蘋果日報慈善基金」。
林文宗獲退休法官撰求情信
沈士文提到,林文宗曾撰文揭示香港部分救生員資格不足的情況,其中一封為他撰寫的求情信出自已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林文宗曾因案件問題與法官李瀚良接觸,二人其後建立友誼,李官亦對林文宗予以高度讚許。陳沛敏的母親、丈夫、妹妹、朋友、前同事及人稱「商台May姐」的商業電台主席特別顧問陳淑薇均為陳沛敏撰寫求情信,但信件只呈遞法庭,內容未在庭上讀出。
代表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馮偉光撰寫非小說類書籍,與其他被告情況不同的是,馮偉光從來沒有參與「鋤報會」及「飯盒會」。蔡維邦力陳馮偉光只是不幸地在最糟糕的時間加入《蘋果日報》,所知道的消息也不多,才無法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頂證黎智英。法官杜麗冰則指法庭量刑取決於被告的犯罪行爲。
法官李運騰質疑蔡維邦是否認為一班被告串謀犯下同一重大罪行後,可為各被告採用不同的刑罰準則個別量刑。蔡維邦強調各被告在案中扮演非常不同的角色,認為法庭應按各被告的個人行為單獨考慮他們的罪行嚴重性。蔡維邦重申馮偉光當時雖然是《蘋果日報》英文版執行總編輯,但他負責監督翻譯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選的文章,冀法庭考慮馮偉光及早認罪、品格良好、從未參與過發布煽動文章的程序,酌情予以輕判。
楊清奇為首名向警提供協助被告
大律師江小菁代表楊清奇求情時指,楊出身於普通家庭,他被捕前為家中經濟支柱,其生活樸素,他只是《蘋果日報》的一般中層員工,極其量只是鳥籠中的「老鳥(old bird)」,須聽從他人的指示。楊在案發時曾注意到涉案社論文章可能違法,但他亦只能繼續遊走「灰色地帶」,希望事情最後會得以解決,現在他亦已醒悟自己當初犯錯。
江續指,楊清奇亦是首名向警方提供協助的被告,在警方調查案件過程中打開了第一個缺口,他向警方披露自己所知的一切資訊、手機和電腦等,顯示出他真誠的悔意。而楊清奇在本案中受到最深的創傷,莫過於他在還押期間妻子病重,其兒子須辭去正職及全力照顧母親,現時楊出獄後只有一個打算,便是展開退休生活及全心全意照顧妻子。
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連續兩日聽畢12名被告的求情陳詞後,表示會安排擇日判刑,將盡快通知控辯雙方本案的判刑日期。控辯雙方將在7日內向法庭提交有關「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等詳細資料。
案件編號: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