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等人及《苹果日报》公司求情完毕 法官择日判刑

更新时间:12:33 2026-01-13 HKT
发布时间:12:33 2026-01-13 HKT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间相关公司,上月被裁定「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3罪罪成,黎智英与同案6名被告已完成求情陈词,今余下5名认罪《苹果日报》高层今日继续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求情。陈沛敏及林文宗均指他们只负责《苹果日报》中文报纸,网上版及英文版的煽动文章与他们无关。陈沛敏指她曾协助「苹果日报慈善基金」筹款高达3亿元。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连续两日听毕12名被告的求情陈词后,表示会安排择日判刑,将尽快通知控辩双方本案的判刑日期。控辩双方将在7日内向法庭提交有关「苹果日报慈善基金」等详细资料。

求情指陈沛敏量刑起点应在10年以下

3案共12被告依次为陈梓华、李宇轩、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前副社长陈沛敏、前总编辑罗伟光、前执行总编辑林文宗、英文版前执行总编辑及前社论主笔冯伟光( 笔名卢峰)及 前社论主笔杨清奇(笔名李平)。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听取各被告求情。

大律师李国威今代表陈沛敏求情时,引述吕世瑜案、马俊文案、「35+颠覆案」等案例,指干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告,如属积极参与的级别,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主脑角色及罪行重大者,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国威指法庭决定陈沛敏的量刑级别时,应考虑她的行为、实际及潜在后果,如果法庭不接纳她属积极参加的级别,并认为应采用最高量刑级别,辩方立场是量刑起点应为最低的10年,这是基于她在案中有限的角色,而她在被捕及获得保释后,亦辞任《苹果日报》副社长一职。

李官续问到,基于陈沛敏及时认罪,并在案中为控方提供重要协助及顶证黎智英,辩方要求法庭考虑《香港国安法》33条所指的减刑条件是否适用于她的判刑。李国威同意,又指黎智英在2020年8月首次被捕,及至同年12月被控,在此之前陈沛敏并不知道涉案《苹果日报》文章属违法。陈沛敏虽然负责《苹果日报》的印刷版,但亦有不下一次就网上版及黎智英的网上节目提出关注或反对等,也曾下架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

对传媒业有深厚情意结

李国威又提到陈沛敏的背景,指其父亲在她4岁时离世,自此由母亲抚养成人,她的学业优秀,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新亚书院工商管理系,但后来在1996年加入《苹果日报》。她与传媒业有很深的情意结,她曾获得香港中文大学的新闻奖,曾亲身到日本采访日本海啸事件。

李国威补充指,陈沛敏2016年确诊患有第三期末癌症,案发时面对健康问题及沉重经济负担,而陈沛敏母亲现年88岁及患脑退化症,陈沛敏希望出狱后展开退休生活,全力照顾患病母亲。

罗伟光由资深大律师谢志浩代表,谢志浩采纳书面求情陈词,并补充到罗伟光是其中一名苹果日报慈善基金的董事,并积极参与筹款活动,希望法庭考虑到他及时认罪,予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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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辩方律师均提到终审法院案例「吕世瑜案」,终审法院指明法庭在《香港国安法》案件行使酌情权时,应用本地的量刑法律和原则,包括对量刑起点、加刑和减刑因素等等的考量,但需在《国安法》订下的量刑框架内运作。法官界定案件情节轻重时,重要的着眼点是犯案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实质后果、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若法庭已裁定一宗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属情节严重,便须引用较高量刑幅度,法庭接着须应用熟悉的量刑法律和原则,行使其酌情权,在合适的幅度内决定量刑起点,并考虑加刑和减刑因素。

《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三条指明可减刑至超出刑罚下限的3个条件,例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投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法庭量刑时已知道案件有没有任何一种《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三条指明的情形会被引用,如有的话,法庭应先决定暂定刑罚后才处理该等因素对该案判刑的影响,而该暂定刑罚必须处于适用的处罚幅度内,其后才考虑向当局提供协助等相关减刑因素。

大律师指林文宗只负责中文报案中角色最轻

林文宗由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沈士文指林文宗持香港大学学士学位及中文大学硕士学位,而林文宗在最早阶段承认控罪,而且林文宗只负责《苹果日报》中文报纸,与《苹果日报》英文版发布的煽动文章无关,建议法庭只判囚10年。沈士文同意本案案情严重,但指出不同人在案中的角色及面对的情况也不同,即使案情反映被告需负全责,但法庭也应该考虑各被告的角色范围及各自的犯罪行为。

沈士文建议法庭单独考虑各被告的行为,分辨各人的罪行严重性,遂以劫案为例,指明案件主脑应承担最高级别的刑责,但仅负责驾车接载劫匪的司机则是全案最为轻微的角色,应获比主脑较低、甚至全案被告中最低的刑罚。

法官李运腾重提「马俊文案」,上诉庭指明法庭在界定案件情节轻重时,重要的著眼点是犯案者的行为,及所引起的实质后果、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法庭需要小心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辨识个别存在的因素,给予合适的比重和整体的衡量,以界定案件的情节是「严重」还是「较轻」,然后适用一般判刑原则厘定犯案者的具体刑责,以判处合适的刑罚。 

法庭量刑时需要考虑的10个因素包括(1)犯案的处境,包括日期、时间、地点、场合、当时社会气氛等;(2)犯案的手法,包括所采用的方式、行为、措词,和媒介或平台;(3)煽动的次数、时间的长短和行为的持续性;(4) 煽动的规模;(5) 是否突发或有预谋;若是后者,预谋的规模和精密程度;(6) 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胁;若有,相关武力或威胁的迫切和严重程度;(7) 是否与其他人伙同犯案;(8) 被煽动的对象、群体大小,和对他们的潜在影响;(9)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动而犯分裂国家罪或其他罪行,或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和迫切度;(10) 犯案者在社会或某个界别或范围内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力。

无参与英文版工作不涉「苹果日报慈善基金」

法官李运腾一度询问沈士文,马俊文是否正是绰号「美国队长2.0」或「第二代美国队长」,沈士文确认马俊文正是「美国队长2.0」,但补充指:「美国队长⋯⋯现在使用这个名字十分危险」。

沈士文提及《苹果日报》在2021年6月结束营业,部分被告当时已请辞,法官李运腾表明法庭需考虑整体情况量刑。沈士文引述《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该条文指明若被告行为对中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对香港特区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香港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中港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者香港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均属犯罪。

法官李运腾指有关考量完全取决于本案证据和社会环境,但一度提及《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的条文好像写得有点奇怪,沈士文立即回应指《香港国安法》并不是在香港起草,而是由大家都不认识的人起草。法官李运腾即指沈士文的回应有点大胆。

沈士文提出林文宗在本案角色有限,而涉案161篇煽动文章中只有84篇在《苹果日报》中文报纸发布,其他文章与林文宗无关。法官李运腾则称《苹果日报》英文版是参考中文版后作翻译,沈士文则指林文宗并没有参与《苹果日报》英文版,只是《苹果日报》的一名受聘员工,亦不涉及「苹果日报慈善基金」。

林文宗获退休法官撰求情信

沈士文提到,林文宗曾撰文揭示香港部分救生员资格不足的情况,其中一封为他撰写的求情信出自已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林文宗曾因案件问题与法官李瀚良接触,二人其后建立友谊,李官亦对林文宗予以高度赞许。陈沛敏的母亲、丈夫、妹妹、朋友、前同事及人称「商台May姐」的商业电台主席特别顾问陈淑薇均为陈沛敏撰写求情信,但信件只呈递法庭,内容未在庭上读出。

代表冯伟光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指,冯伟光撰写非小说类书籍,与其他被告情况不同的是,冯伟光从来没有参与「锄报会」及「饭盒会」。蔡维邦力陈冯伟光只是不幸地在最糟糕的时间加入《苹果日报》,所知道的消息也不多,才无法以从犯证人身份出庭顶证黎智英。法官杜丽冰则指法庭量刑取决于被告的犯罪行为。

法官李运腾质疑蔡维邦是否认为一班被告串谋犯下同一重大罪行后,可为各被告采用不同的刑罚准则个别量刑。蔡维邦强调各被告在案中扮演非常不同的角色,认为法庭应按各被告的个人行为单独考虑他们的罪行严重性。蔡维邦重申冯伟光当时虽然是《苹果日报》英文版执行总编辑,但他负责监督翻译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选的文章,冀法庭考虑冯伟光及早认罪、品格良好、从未参与过发布煽动文章的程序,酌情予以轻判。

杨清奇为首名向警提供协助被告

大律师江小菁代表杨清奇求情时指,杨出身于普通家庭,他被捕前为家中经济支柱,其生活朴素,他只是《苹果日报》的一般中层员工,极其量只是鸟笼中的「老鸟(old bird)」,须听从他人的指示。杨在案发时曾注意到涉案社论文章可能违法,但他亦只能继续游走「灰色地带」,希望事情最后会得以解决,现在他亦已醒悟自己当初犯错。

江续指,杨清奇亦是首名向警方提供协助的被告,在警方调查案件过程中打开了第一个缺口,他向警方披露自己所知的一切资讯、手机和电脑等,显示出他真诚的悔意。而杨清奇在本案中受到最深的创伤,莫过于他在还押期间妻子病重,其儿子须辞去正职及全力照顾母亲,现时杨出狱后只有一个打算,便是展开退休生活及全心全意照顾妻子。

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连续两日听毕12名被告的求情陈词后,表示会安排择日判刑,将尽快通知控辩双方本案的判刑日期。控辩双方将在7日内向法庭提交有关「苹果日报慈善基金」等详细资料。

案件编号: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