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道理家族旗下公司申令禁止前僱員騷擾原被拒 終院裁定公司可代表僱員申令興訟

更新時間:12:26 2026-01-09 HKT
發佈時間:12:26 2026-01-09 HKT

嘉道理家族旗下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有法律部前僱員不滿未獲升遷,2年間向前僱主等發送了超過500封電郵,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於是代表僱員向法庭申令禁止騷擾行為及索償。原訟庭早前認為公司無法為騷擾侵權行為興訟,駁回申請。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羅列騷擾行為4元素,一致裁定上訴部分得直,指公司可申請禁制令,亦可代表僱員興訟,以制止其僱員在工作期間受騷擾。

原告為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代表其現任與前任主管人員、僱員與代理人,被告為原告法律部前僱員Samantha Jane Bradley。本案爭議為在香港普通法下,騷擾可否構成民事侵權的訴因;如可,公司作為法人無法感受情緒,又可否依賴騷擾侵權提出申索;另外若公司僱主自身就騷擾沒有訴因,可否申請禁制令,制止針對其主管人員、僱員、代理人或律師的騷擾行為。

判詞交代被告向原告公司、主管人員、僱員、代理人及律師發送了超過500封電郵,指控原告各種失當行為,而指控被指屬虛假。原告遂基於騷擾提出申索,並申請禁制令以制止被告繼續及索償。原告申令先遭原訟庭駁回,後向上訴庭上訴得直,可繼續審訊,被告今上訴至終審法院。

判詞今指騷擾行為在數碼時代可輕易及頻繁地發生,顯而易見有需要承認騷擾為民事侵權,並釐定構成騷擾侵權行為的4個元素。判詞中說明4個元素:首先,相關行為必須具足夠重複性、不合理且具壓迫性,而騷擾者理應知道行為會引起受害人憂慮、驚恐、情緒困擾或煩擾;其次,行為必須構成「騷擾」一詞一般字面意義;第三,騷擾者必須意圖傷害受害人,或罔顧是否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第四,受害人必須因騷擾者的行為而遭受情緒困擾或更嚴重的後果,僅有經濟損失並不足夠。

判詞續指,然而民事申索騷擾侵權行為的具體界限,包括相關抗辯理由等,則需由法庭按每宗案件和實際經驗逐步釐清。而公司因為無法遭受情緒困擾,不能起訴騷擾行為,若公司成為騷擾目標,或可根據經濟侵權行為提出申索。

判詞最後認為私營公司僱主有普通法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如僱員在工作期間遭遇騷擾且干擾到僱主履行責任,法庭可拓闊原有禁制令範圍以涵蓋私營公司僱主,針對相關騷擾行為。因此,法庭裁定原告可申請禁制令,亦可代表現任僱員興訟,以制止其僱員在工作期間受騷擾,然而禁制令不會延伸至影響僱員的私生活,也不會延伸原告前僱員。終審庭終一致裁定上訴部分得直,並准許原告大幅修訂申索陳述書,以待法庭進一步指示。

案件編號:FACV3/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