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道理家族旗下公司申令禁止前雇员骚扰原被拒 终院裁定公司可代表雇员申令兴讼
发布时间:12:26 2026-01-09 HKT
嘉道理家族旗下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有法律部前雇员不满未获升迁,2年间向前雇主等发送了超过500封电邮,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于是代表雇员向法庭申令禁止骚扰行为及索偿。原讼庭早前认为公司无法为骚扰侵权行为兴讼,驳回申请。案件今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庭罗列骚扰行为4元素,一致裁定上诉部分得直,指公司可申请禁制令,亦可代表雇员兴讼,以制止其雇员在工作期间受骚扰。
原告为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代表其现任与前任主管人员、雇员与代理人,被告为原告法律部前雇员Samantha Jane Bradley。本案争议为在香港普通法下,骚扰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诉因;如可,公司作为法人无法感受情绪,又可否依赖骚扰侵权提出申索;另外若公司雇主自身就骚扰没有诉因,可否申请禁制令,制止针对其主管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律师的骚扰行为。
判词交代被告向原告公司、主管人员、雇员、代理人及律师发送了超过500封电邮,指控原告各种失当行为,而指控被指属虚假。原告遂基于骚扰提出申索,并申请禁制令以制止被告继续及索偿。原告申令先遭原讼庭驳回,后向上诉庭上诉得直,可继续审讯,被告今上诉至终审法院。
判词今指骚扰行为在数码时代可轻易及频繁地发生,显而易见有需要承认骚扰为民事侵权,并厘定构成骚扰侵权行为的4个元素。判词中说明4个元素:首先,相关行为必须具足够重复性、不合理且具压迫性,而骚扰者理应知道行为会引起受害人忧虑、惊恐、情绪困扰或烦扰;其次,行为必须构成「骚扰」一词一般字面意义;第三,骚扰者必须意图伤害受害人,或罔顾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第四,受害人必须因骚扰者的行为而遭受情绪困扰或更严重的后果,仅有经济损失并不足够。
判词续指,然而民事申索骚扰侵权行为的具体界限,包括相关抗辩理由等,则需由法庭按每宗案件和实际经验逐步厘清。而公司因为无法遭受情绪困扰,不能起诉骚扰行为,若公司成为骚扰目标,或可根据经济侵权行为提出申索。
判词最后认为私营公司雇主有普通法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如雇员在工作期间遭遇骚扰且干扰到雇主履行责任,法庭可拓阔原有禁制令范围以涵盖私营公司雇主,针对相关骚扰行为。因此,法庭裁定原告可申请禁制令,亦可代表现任雇员兴讼,以制止其雇员在工作期间受骚扰,然而禁制令不会延伸至影响雇员的私生活,也不会延伸原告前雇员。终审庭终一致裁定上诉部分得直,并准许原告大幅修订申索陈述书,以待法庭进一步指示。
案件编号:FACV3/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