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康城業主擅拆單位主力牆案 兩項傳票罪成罰款18萬 官斥:故意漠視牆壁狀況致樓宇有倒塌風險
發佈時間:16:21 2025-12-29 HKT
日出康城首都業主涉擅拆主力牆,在牆上開洞並安裝門,遭屋宇署票控兩罪。業主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劉淑嫻今(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時斥,被告明知拆除的牆壁有機會是結構牆,惟仍拒絕查證,故認為被告並非因疏忽而犯下本案,屬故意漠視牆壁狀況,導致樓宇有倒塌的風險,裁定他兩項傳票罪成,終判處罰款共18萬元。
官:不能基於無知而拆毀牆壁影響結構
劉官裁決時,引述控辯雙方就法律原則的爭議,控方指出只要被告授權進行建築工程,而該工程有機會導致樓宇結構危險,便能滿足控罪元素。辯方質疑,被告不知拆卸的牆是主力牆,故認為控罪元素不成立。劉官接納控方的分析,認為只要被告知道拆卸牆身的工程便能滿足控罪元素,被告不需要知道該牆壁是主力牆。劉官直言,市民不能基於無知而拆毀牆壁影響結構,不能以不知情為由逃脫責任,否則便會違背立法原意。
劉官引述專家證人、結構工程師鄧納倫證供,擅自改動主力牆會影響樓宇抗風能力,亦影響樓宇整體性及穩定性,如果不當或非法移除主力牆,會令整個樓宇和單位的強度減損,及可能令整個樓宇的移動幅度超出限制。此外,樓宇結構環環相扣,如果有一項結構構件斷裂,本來承托的荷載便會由另一構件承托,如果該構件承受不住、亦會斷裂。鄧另提及,主力牆開洞後,整面牆的結構改變,洞口兩側剩餘的牆壁部分須承托所有荷載,其結構安全系數不足,如不採取合適補救措施,樓宇會有逐步倒塌的風險。

工程費過百萬元 推斷被告曾閱圖則
劉官引述法例,單位拆卸主力牆等建築工程屬樓宇結構事宜,需獲屋宇署批准才可進行工程,涉案單位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完成拆卸主力牆工程,屋宇署亦沒有收到相關的改建申請。惟被告與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報價單,顯示單位的建築費為109萬元,當中包含拆除結構場及加建其他牆壁的費用。劉官引述屋宇署結構工程師李潤秋供稱,在前年5月29日、6月1日及3日與同事到涉案單位視察,當時200毫米厚的涉案結構牆上有一個約1米寬、2米高洞口,洞口內鋼筋被移除,而洞口安裝了一扇門。公眾和專業人士可以親身前往樓宇資訊中心或透過百樓圖網取得圖則。
劉官提及,涉事設計師黎俊傑提供的報價單及單位片段拆卸牆壁的位置均與實際工程的位置吻合。被告是單位的業主,單位的裝修規劃必然出自被告的指示,被告就拆卸主力牆一事必然參與其中。劉官直指,工程費用涉及過百萬元款項,推斷被告必然有閱讀過由黎俊傑提供的圖則,該些工程亦是由被告授權承建商進行的。
劉官表示,被告有向日出康城首都客務處遞交單位的室內裝修申請,申請表上有被告作為業主的簽名。申請表上有列明,業主改建單位時不能與法律互相抵觸,一旦工程涉及改建牆身,必須填寫申請表,主力牆是不能拆除的,以免影響樓宇結構,業主另需支付5,000元支票按金。被告在上述文字的下方簽署,劉官認為被告必然閱讀過相關指引,並交出5,000元支票。
劉官提及,一部分牆身可豁免申請拆卸批准,如分隔牆等,惟部分牆身如結構牆則需要經過檢查圖則,及獲得屋宇署的批准才能拆卸。被告明知他拆卸的牆身有機會是結構牆,惟仍拒絕查證,因為若證實是結構牆,被告的改動必然不會被允許,必然不是被告想見到的局面。劉官認為,被告並非因疏忽而犯下本案,屬故意漠視牆壁狀況,導致樓宇有倒塌的風險。
劉官直斥,被告是本案直接有關聯的人士,可以主導裝修項目及施工安排,被告授權進行拆卸結構牆工程,導致削弱樓宇的荷載能力,有風險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終裁定他兩項傳票罪成,終判處罰款共18萬元。
求情稱非「落手落腳做」冀輕判
控方透露,被告是初犯,涉事設計師黎俊傑及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早前認罪,分別罰款6萬元及20萬元。辯方求情指,被告在經濟上沒有太大困難,惟近年經濟蕭條,收入有所下降,望法庭念被告非「落手落腳做」而輕判。
被告辜晉豪,被票控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罪、及進行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兩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27日期間,作為與日出康城首都6座某室拆除部分結構牆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處所擁有人,授權進行該工程,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及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上址展開或進行該工程。
案件編號:KTS11159、11160/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