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組織「建國聯盟」16歲成員認串謀分裂國家罪 官斥屬積極參與者判監3年半

更新時間:13:49 2025-12-15 HKT
發佈時間:13:49 2025-12-15 HKT

16歲男生去年11月至今年7月間參與在台灣成立、旨在推動「港獨」的「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組織,因而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他早前承認控罪,法官練錦鴻今早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斥,儘管被告年紀尚輕,惟並非少不更事,從被告行為能看出其思路清晰及成熟,被告明顯屬積極參與者,終判他入獄42個月。

被告自薦加入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建議成立情報部門

練官判刑時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及「香港議會」的要旨主要鼓吹香港獨立,招攬外國勢力,組織非法團體對抗中國共產黨,最終目的達至國家分裂。被告積極參與「香港議會選舉」及討論,協助非法組織在網上宣傳選舉綱領及文書工作,令非法組織得以運作,達至分裂國家的目的。被告主動接觸「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創辦人姜嘉偉,自薦加入組織成為會員,聲稱擅長不同才能,暗示能協助組織運作,達成香港獨立。

練官引述,被告建議組織成立「情報部門」,以收集香港警察資料,被告亦就組織名稱及黨徽設計、會議議程、內部黨章等提出建議,又表示因年齡關係,將會參選第3屆「香港議會選舉」。被告成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秘書長,在組織成員的群組討論,為組織的未來政策及外交等給予建議,並會定期發送會議議程供成員參考,被告共參與過6次組織會議。另外,被告在社交媒體包括Instagram及Threads上發布「香港議會選舉」的宣傳海報,呼籲他人投票。

官指被告參與程度僅次組織創辦人

練官直斥,儘管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全盤計劃地犯案,惟被告根據組織運作給予建議,其角色明顯不僅屬會員,被告參與討論、執行行政工作、在社交媒體發佈宣傳選舉海報等,不單於口頭上的參與,而是扎扎實實提供協助,將犯罪行為付諸實行。練官續指,被告不只是在旁呐喊助威的角色,其參與程度僅次於組織創辦人姜嘉偉,屬積極參與者的角色,協助組織進行非法活動,以進一步走向不法的組織宗旨。

練官另指,儘管當時社會氣氛稍靜,惟仍有不法分子潛逃海外,企圖延續非法活動以分裂國家,而被告的行為則可被視為協助該些不法分子,儘管被告在社交媒體的關注人數不多,惟「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法庭務必要在未燎原之前,主動將其熄滅。

練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犯案時年僅15歲,學歷是中三程度,因本案被捕後停止學業,其父母皆是專業人士,接受高等教育。被告曾患自閉症,故懲教所並不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的臨床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頭腦清晰,情緒穩定,非在政治上有狂熱思想,犯下本案或因受自閉症狀影響,及受網上言論導致本案。精神科報告亦顯示,被告情況穩定。

犯案年僅15惟思路清晰成熟非少不事

練官提及,儘管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惟從被告行為能看出其思路清晰及成熟,並非因滿腔熱血而盲目參加組織,被告實際上是經思考後,向創辦人表示自己擁有才能協助組織,並為組織提供建議。被告的種種行為顯示他並非少不更事,而因模糊理念而參與組織,被告在警誡時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嘗試逃脫刑責,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受人影響而犯案,被告明顯屬積極參與者,終判他入獄42個月。

16歲男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控罪指,他和同案被告26歲速遞員陳泰森及25歲侍應伍始東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案件編號:DCCC1367/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