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作供兩度激動落淚 嘆因傳媒報道承受壓力 稱若不出庭便「啞口食黃蓮」
發佈時間:13:55 2025-12-08 HKT
女藝人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控告違約案,今續高等法院續審,張柏芝接受盤問期間一再情緒激動。原告方提到張柏芝與新亞洲合約時,張突然哭訴傳媒報道令她感到壓力;隨後原告方追問2014年與余會面時,張柏芝重申因為余自稱患癌「我先留低」。張愈說愈激動,稱「留低係希望保障返自己」、又指官司輸贏對她不重要,但「係娛樂圈活到45年,都仲要面對媒體」,如果不出庭作供便「啞口食黃蓮,食多45年」。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師鄧力行代表;被告張柏芝,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
就簽約對方身份曾有兩說法是因「對方搞亂我」
原告方今盤問時,提到2011年7月10日,張柏芝在象山拍攝《河東獅吼2》期間,簽署合約,以獲余預支4000萬合約。張柏芝同意自己當時在意能否簽成合約,但她並沒有注意到當時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一方是否已簽署,又稱「聽Emily(助手周靜儀)話簽得,我就簽啦」,而她亦抱着聽天由命的態度,「唔得都無辦法,life must go on」,惟她有盡力嘗試解決4000萬資金問題。



原告方續問到,為了解決4000萬問題,張是否會同意製作一份「做下樣」的文件。張柏芝不同意,稱「唔可能,如果唔係合法嘅嘢,我唔會囉」。
原告方亦提到,張柏芝在2015年4月的法定聲明中,提到2011年7月與余毓興簽署《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但張柏芝在2015年7月的另一份法定聲明中則稱當日與余毓興的胞弟余毓明簽約。張柏芝稱其助手告知,才得知當日和余毓明簽約,她同意兩份法定聲明有出入,但稱是「對方搞亂我」。
指由始至終只承認新亞洲為經理人
原告方亦提到張柏芝和余毓興在2012年簽訂了《張柏芝工作室合作協議》,就該合約原告及被告雙方提供了兩個不同版本,其中原告方版本在序言中提到,基於余毓興和張柏芝曾簽署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而為張柏芝成立工作室。張柏芝稱,她當時由始至終都只承認新亞洲作為經理人,並指「我提出嚟嗰份一定係真實」,而原告方的文件內容則是虛假及改動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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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訴傳媒令其感到壓力
原告方其後問及張柏芝供稱與新亞洲在2011年7月的合約期間,張哭訴近兩日花時間翻看涉案文件,「我兩日無瞓覺」、「飽受折磨」,又稱對於庭內有傳媒感到壓力,「佢哋求其執到兩句就可以寫故事」、「我無辦法控制到佢哋即時報道內容」,並指原告方問到某些事情是否對她有利,認為「咁樣對我好唔公平」,強調自己在宣誓下作供、所說的均是事實,不存在「利弊」。
原告方亦問到,在2014年以前,張柏芝是否已得知新亞洲清盤一事,此事亦應有傳媒報道。張柏芝不同意,稱自己和助手都不關注娛樂新聞,「我咁多年認知底下,媒體嘅嘢不能屬實」、「可以3日前有人話我死咗,黑白相擺上網,唔通我又信我死咗?」
激動稱若不出庭便「啞口食黃蓮,食多45年」
2014年8月,張柏芝、其助手和律師與余毓興會面,當時余曾私下錄音,錄到張說到因為余患癌及其兒子,「我先留低」。原告問及錄音內容時,張再次情緒激動,稱當時念在兩人過去相處時間及余「仔細老婆嫩」,所以寬恕余「唔想逼到佢咁樣」,又指「(案件)輸贏唔重要」,自己只有在庭上才可以「暢所欲言」,如果不再被傳召出庭便「啞口食黃蓮,食多45年」,又言「留喺呢度最舒服」。
張柏芝續指,當時「留低」與余繼續合作,但在她心中已是不可信任,只是把對方當成工作中介。張柏芝又同意自己自2014年7月後已把余和其相關公司當成騙子,但與對方並沒有「反面」,「人唔會一世都係衰人,每個人都有機會改過」、「我曾經後生都做過錯事,我個仔都做過錯事,唔代表我唔會原諒佢」。
原告入稟狀指,余和張於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別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及《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先後預支共4276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共6部電影,惟余指張後來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辯方則爭議該《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屬偽造,張在合約上的簽名也是他人假冒,後來亦是余選擇不再找張出演。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