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畢業生杜啟華2019襲警致無名指骨折 遭時任高級警司索償 區院裁定杜須賠償15.2萬

更新時間:15:13 2025-10-06 HKT
發佈時間:15:13 2025-10-06 HKT

2019年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中,有警員制服示威者時遭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咬斷右手無名指,杜啟華另揮雨傘襲擊時任高級警司,致其右手無名指骨折;杜啟華後來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4罪成、入獄5年半。案中時任高級警司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法官羅麗萍今午頒下判詞,裁定杜啟華須賠償152,500元。

原告稱賠償金捐贈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

退休時為總警司的原告回覆星島查詢時表示:「會將賠償捐到沙田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

本案原告梁子健,事發時50歲任高級警司,其後晉升為沙田警區指揮官,現已退休;被告則是杜啟華。

原告梁子健表明會將賠償金捐贈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資料圖片
原告梁子健表明會將賠償金捐贈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資料圖片

杜啟華推翻刑事審訊中不爭議曾襲擊原告說法

判詞提到,杜啟華在沙田新城巿暴動中襲擊警員,經審訊後在2021被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共4項罪名成立。原告為案中遇襲警務人員之一,他當時在新城市廣場內執勤,遭約20名示威者圍堵及被杜啟華推到在地、再用長雨傘打向其頭部,原告舉手擋架時,其右手被打中2至3下。原告的頭部及右手無名指受傷,其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

判詞指,杜啟華在刑事審訊中不爭議自己曾襲擊原告,但指襲擊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身體傷害,而雨傘與原告的右手無名指亦從沒有任何接觸。但在這次民事訴訟中,杜啟華的證人陳述書則完全否認襲擊一事,並辯稱他從來沒有接觸原告的右手無名指、而導致其傷勢。杜啟華在盤問下,被問到為何有所不同,他則解釋自己撰寫證人陳述書時候正在服刑,沒有案件記錄或文件可參考,加上事隔超過4年,故記憶已經有點模糊,其證人陳述書所述未必準確。

官指杜挑戰刑事審訊已裁定事實屬濫用司法程序

在這次民事案中,杜啟華指羅官沒有詳細考慮當時新城市廣場內拍攝到的影片及截圖等,又指可以證明他當時並沒有接觸到原告的右手無名指。惟羅官認為相關影片及截圖在刑事審訊中已被法庭詳細考慮,杜啟華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相同論點、以挑戰刑事審訊已裁定的事實,實為濫用司法程序。

杜啟華也沒有再提出任何其他證據,以推翻有關刑事定罪的行為,羅官亦信納原告的證供及案情,故裁定杜啟華須就襲擊事件對原告負上民事責任,作出人身傷亡賠償。

官:杜要原告為遇襲受傷負責乃顛倒是非 為正義不容

判詞續指,杜啟華提出「共分疏忽」爭議,他在抗辯書中提出原告須為自己傷勢負上「自為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的責任,即原告執勤時沒有使用合適的防護裝備、及錯判現場環境而作出不合適行動以致受傷。

羅官指出,杜啟華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襲擊事件是因原告而起,而且原告沒有穿戴合適裝備根本並非引致其右手無名指受傷的原因;相反,杜啟華施襲才是唯一及直接引致原告受傷的原因。羅官批評,「施襲者指控受害者沒有穿着適當防護裝備受其襲擊受傷而需負上責任的說法,實在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

杜啟華另提出原告當時僱主、即香港警務處沒有對原告提供合理保障,亦應負上疏忽責任,但警方並非本案訴訟方,羅官認為相關爭議不必考慮或處理,裁定杜啟華於本案中須對原告負上完全法律責任。

原告右手無名指骨折永久喪失1%收入能力

原告在本案中就兩方面追討賠償,分別為「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以及交通費、止痛藥和補品等雜項費用。原告於2019年7月14日當晚受襲後,曾前往急症室就醫,診斷出頭皮疼痛、右手無名指末節指骨瘀傷及骨折。原告其後被轉介到矯形及創傷外科跟進,其右手無名指末節指骨部份於同年8月持續觸痛及腫脹,指間關節活動範圍受限,須安裝鋁夾板、處方止痛藥及接受物理治療。經過7個月的治療後,原告沒有再覆診,他因這次受傷獲得22天病假。

原告亦稱,其無名指遇襲時承受了槌子擊中般的痛楚,至今觸碰時仍偶有殘餘麻痹及劇痛感,手指可屈曲程度亦較受傷前差,醫生指因為受傷部位涉及神經損傷,再治療也未必能完全痊癒;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原告永久喪失1%賺取收入能力。

官指原告為誠實證人無誇大傷勢

杜啟華質疑,原告自去年4月起沒有再覆診,證明其右手無名指傷勢已經復原,原告口中殘餘不適、觸痛及麻痹、手指屈曲程度較差等證供是誇大其詞。惟羅官認為,原告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並沒有誇大傷勢,其證供與早前醫療紀錄沒有不脗合之處,原告在於庭上亦示範右手緊握拳頭,而其無名指不能貼着掌心、有些少空隙,這亦與其證供吻合。

杜啟華又質疑原告殘餘的關節痛楚或無名指屈曲程度等問題,是因原告年老關節退化所致,但羅官認為沒有醫療證據支持這說法,故不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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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原告頭有輕傷及通脹等因素下令杜賠逾15萬元

原告就「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索償10萬至18萬元,被告則認為原告屬最輕微傷勢程度,金額最多為4萬元。羅官考慮相關案例後,考慮到原告頭部有輕傷及通脹因素,裁定合適金額應為15萬元。至於其他雜項費用的申索,包括交通費、止痛藥及補品等費用共約3,000元,原告於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的費用則因其公職人員身份而獲豁免,相關費用金額不大,但完全沒有單據支持,羅官遂判定2,500元為適合金額。

此外,杜啟華提出法庭計算賠償金額時,應減去原告因受傷事件而獲得的額外退休金,其金額約為24.7萬元。羅官則指,杜在結案陳詞階段才首次提出這點,原告無法就此論點作出回應及存檔證據等,這剝奪了原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故這論點不應為本案議題之一、法庭毋須處理,而且額外退休金是依《退休金利益條例》的準則,取決於原告在退休時是否受到永久性傷害、而影響其自立謀生的能力,考慮過相關法律原則、案例、公平性及社會政策因素等,羅官拒納杜建議扣減該額外退休金的論點。

最終,羅官下令杜啟華須賠償152,500元,並須支付利息和訟費。

案件編號:DCPI1968/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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