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前海事處驗船督察曾建議南丫四號船艙圍板高度須達300毫米 以符合「藍書」指引
發佈時間:12:51 2025-05-20 HKT

120多名港燈員工及親友於2012年的國慶日晚上,登上「南丫四號」出海觀賞煙花後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沉沒,在數分鐘内共39人葬身大海。死因庭今日進入第11日研訊,時任海事處驗船督察曾為「南丫四號」圖則作出建議,要求船隻圍板高度要達300毫米,庭上被問及爲何親身檢驗時並無進行量度,解釋稱當時仍在造船階段,未裝圍板,而且「師傅教落」量度圍板高度應由最後檢驗的驗船督察負責。
時任海事處驗船督察梁廣就庭上稱,自1998年加入海事處任職助理驗船督察,其後獲晉升至高級驗船督察,直至去年退休。梁廣就在本地船舶安全組的船體科時,曾在1995年負責為「南丫四號」做過新船檢驗,惟起初庭上被問及當日檢查什麽項目時,則回應「諗唔起」。梁廣就記得一般檢查船體内部及外部的項目,包括量度鐵板厚度、觀察主力橫梁結構等,在檢驗船隻時亦須參考圖則,包括基本結構及甲板圖、分部及艙壁圖等,惟他突然記起為「南丫四號」做檢驗時「應該冇睇到結構嘅嘢」,確認當時僅留意船隻甲板的上層建築。
遇難者家屬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向梁廣就引述其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中的供詞,梁廣就除了在1995年為「南丫四號」做過新船檢驗外,他亦就「南丫四號」的圖則進行過審核及草擬過15個建議 (相關建議依照《小輪及輪驗船指示(1989 年)》(俗稱「藍書」)作指引,惟當時的藍書實際並非正式法例規管相關標準。) ,他回應當時「冇權批准圖則」,惟同意草擬過該些建議。遇難者家屬一方引述梁廣就在總佈置圖的圖則上寫上的第4項建議(圖1),提及船隻圍板要高過300毫米(圖2),惟在驗船當日卻沒有量度圍板的高度,梁廣就回應「當時檢驗唔到,因爲未做到最後階段」,指當時的圍板仍未裝上,因此認爲理應是負責最後檢驗的驗船督察負責量度圍板高度。




曾要求船東提交穩定性及可受浸程度計算
梁廣就被問及是否有提醒最後檢驗的驗船督察要做圍板高度量度時,則稱「師傅教落」會在最後檢驗做,指靠「practise (練習)」便會得知要做,惟「唔知」不同師傅會否有不同做法。遇難者家屬一方指出「南丫四號」的圍板高度僅190毫米時,梁廣就則指可以有其他替代方案令圍板不用達至300毫米。梁廣就亦曾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中提及,曾要求「南丫四號」的船東提交穩定性及可受浸程度的計算,庭上同意當年審核圖則時未知相關資料,稱「係設計者嘅責任」。梁廣就被問及,繪圖員當時是否未必清楚該資料時,則指「呢份圖應該係做咗,就會心中有數」。
財利船廠代表張天任資深大律師向梁廣就指出,「南丫四號」的外圍圍板是足夠300毫米的,而梁廣就在圖則上標示的圍板為内部圍板,財利船廠代表提出假設,若水浸過外圍進入船隻的内部,就算船的内部圍板有300毫米「都冇用」,因爲外圍的300毫米圍板已阻擋不到水。梁廣就回應指「可以咁講」。在海事處代表大狀羅蔚山提問下,梁廣就稱相關15項建議是早期給予的。
由於財利船廠其中一名董事羅愕瑩數日前庭上表示,在「南丫四號」的設計初期曾向圖則外判商提出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裝水密門,以免違反海事處要求的「船總長度一成」規格,因此死因庭再次傳召時任財利船廠工程部經理張泉佑出庭作供,以釐清財利船廠對「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的理解。張泉佑在死因研訊主任的提問下解釋,「船總長度一成」與造船構造及計算穩定性有關,是指除了船隻的尾艙外,其他船艙的長度盡量不要少過船隻總長度的一成,惟法例沒有規定尾艙長度,確認即使有船艙少於「船總長度一成」,只要在計算破損穩性時,可以維持一艙不沉的要求,船隻仍可符合海事處規定。張泉佑憶述,財利建造的船隻並非所有尾艙都大過「船總長度一成」,張泉佑稱「唔一定大過 短過都可以」,形容數量「都唔少」。
財利董事與工程部對「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理解不一
張泉佑續稱,雖然船廠沒有工作指引或討論等確保所有員工對「船總長度一成」的理解均一致,惟「都係跟海事處嘅規範去做」,亦指董事羅愕瑩「都識嘅」。張泉佑被問及會否出現財利員工對規格的理解不同時,則回應「規範寫到明,大家都應該(理解)一樣」、「大家結果未必會唔同」,稱若有疑問就會查詢海事處。張泉佑在作供期間,突然感概「呢個海難傷咗咁多人,我感到好悲痛,對家屬好同情」。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的證供,指羅愕瑩對「船總長度一成」規格,與張泉佑的理解不相同時,張泉佑回應「各人有各人理解啦」。遇難者家屬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質疑,張泉佑是否曾得知羅愕瑩對「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的理解,張泉佑回應「冇呀」。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向張泉佑指出,「船總長度一成」規格是用於計算船隻可浸長度,若船艙在設計時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在進行計算可浸長度時就不能獨立計算,要將鄰艙與其合併(即兩艙)一同計算,張泉佑同意。海事處代表續指出,就算兩艙中間存有水密裝置亦無關係,因爲「船總長度一成」規格只是屬於計算,惟張泉佑不同意。海事處代表引述「海泰號」及17隻由財利建造的船隻,尾艙長度也少於「船總長度一成」,張泉佑回應「短過一成都唔奇」。
海永號繪圖員以水密艙尾艙與鄰艙合併計算破艙穩定性
海事處代表另提及,時任財利繪圖員鄺啟紀曾在計算另一隻船「海永號」的破艙穩定性時,有正確地運用「船總長度一成」規格,將標示為水密艙的尾艙與鄰艙合併計算。惟張泉佑稱不清楚鄺啟紀如何計算,亦不知爲何鄺會將該兩艙合併計算。
時任海事處驗船督察何煥明憶述,曾於本地船舶安全組的機械分科任職約半年,確認在2009年為「南丫四號」做過船隻複檢,惟對當時的驗船細節就「唔係好記得」。何煥明稱在海難發生後曾與警方錄取證人供詞,惟庭上稱大部分口供内容的資料「都唔係好清楚」、「冇乜印象」,包括口供中提到的船隻年檢事宜「呢啲資料都係警察俾我」、「我睇落似係」才在口供中確認,但實際情況則未能清晰記起。
何煥明在遇難者家屬代表大律師譚俊傑的提問下,表示按其理解「應該係兩年同4年檢」要檢查水密門,同意在2009年為「南丫四號」檢查時負責主機、燃油櫃及二氧化碳裝置等做複檢,另同意要檢查燃油櫃就要進入油箱房。何煥明被問及有否留意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有開口時,回應「唔記得」及「冇印象」。
高級驗船督察袁展威稱南丫四號「冇改裝過痕跡」
現為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袁展威供稱,在2006年任職本地船舶安全組機械分科的驗船督察,負責做船隻的年度檢查及最後檢驗,在2010年曾為「南丫四號」做過最後檢驗。袁展威在死因研訊主任的提問下,憶述當時「冇指引叫我地睇任何文件去檢驗船」,因此沒有帶備圖則。袁展威稱當日有檢查「南丫四號」的消防及救生裝置,亦有檢查機器是否正常運作,確認船隻沒有漏油等情況後才出驗船證書。袁展威表示有去機房檢查,期間若「見到有水密裝置都會望下」,稱如果「出得證書 我一定有檢查過」。
袁展威續表示曾在「南丫四號」的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經過,惟「冇留意」爲何沒有水密門,認爲 「冇明顯改動」、「冇改裝過嘅痕跡」,明言當時「南丫四號」「出咗牌咁耐」,因此「我信納我同事」。死因研訊主任質疑袁展威爲何沒有覺得不尋常時,則表示當時專注檢驗消防及救生裝置,因此「冇Alert」,並稱「隻船起好應該係合曬規格」,故沒有檢驗圍板。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