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被沒收單位提司法覆核 指零耗水耗電因在妹妹家洗澡洗衣 早出晚歸不開燈
發佈時間:13:59 2025-07-16 HKT

天水圍天慈邨慈心樓公屋單位女住戶,早前因房委會20次突擊家訪時均「碰巧」不在家,考慮她水電用量極低又未有每天到信箱拿信件等,房委會出信收屋後女住戶向委員會上訴不果,今年4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收樓決定並要求房委會作精神賠償。案件今於高等法院審理,女住戶力陳家中不耗水電的原因是她沒有家居電話、wifi路由器、電視等必需品,她每日早出晚歸,在家不會開燈,充電燈購買兩年後「電一直夠用,好耐都唔洗叉電」,而其手機則在工作地方充電。暫委法官林展程需時考慮,將於2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接房委會終止租約信函
本案申請人鄧慧賢報稱任職小提琴導師,涉案單位於天水圍天慈邨慈心樓某公屋單位;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及香港房屋委員會。
鄧慧賢指房委會去年8月20日發信通知當天將上門進行家訪,惟鄧兩日後檢查信箱時才得知此事,鄧即致電相關部門查詢,卻獲告知房委會將不會再進行家訪,10月31日則接獲房委會的終止租約通知信函,遂提出上訴申請。
水電用量增幅低不同區域便利店交租
上訴委員會(房屋)今年1月6日告知鄧,房委會其實於去年5月至8月間對鄧進行過18次突擊家訪,發現鄧未有每天清理信箱、單位水錶及電錶讀數的增幅不大,並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繳交租金等,因而認為鄧濫用公屋。上訴委員會另安排2次突擊家訪亦無人應門,裁定鄧上訴失敗,房委會表示將收回公屋單位。
稱早出晚歸家訪未安排凌晨時段不全面
鄧稱其妹妹與妹夫於2022年分居,其母於2023年5月患上白內障及黃斑病變,導致視力模糊,2024年6月更因視力受損而跌傷,鄧因此不但要外出工作,還需肩負照顧母親及外甥的責任。鄧力陳她早出晚歸,質疑房委會家訪時間未有涵蓋深夜凌晨時段,執行時間不夠全面。
指單位水掣失靈且不在家用電
鄧今補充指,其公屋單位水掣失靈,她在家甚少開燈,僅以使用自2023年購入的充電式節能燈用作照明,但該節能燈充電一次後「電一直夠用,好耐都唔洗叉電」,而其手機則可在工作地方充電,回家毋須充電。鄧指她到妹妹家照顧家人,一般已在妹妹家洗澡換衫洗衫後才回家睡覺,回家便不再洗澡,而且她家內存放大量一式多件的衣物,毋須在家用水用電洗衣,她家亦沒有雪櫃、家居電話、Wi-Fi路由器、電視等必需品,但強調自己其實當時仍每晚持續居住於涉案單位。
房委會指以生活痕跡認定濫用公屋非不合理
法官質疑當住戶早出晚歸,房委會會否特別安排深夜凌晨突擊家訪,房委會則表明早出晚歸並非藉口,凌晨突擊家訪亦非法律要求,法官只需考慮房委會是否考慮了不必要因素,或沒有考慮一些必要因素。房委會強調調查員把信件投入單位鐵閘及信箱,但兩日內信件仍未被取走,綜觀水電記錄奇低、家訪未有人應門情況、租金繳費紀錄、與出入境紀錄等,推斷鄧的生活痕跡,認定鄧不在單位持續居住的決定並非不合理。
申請人指房委會應理解其情況安排凌晨家訪
鄧雖聲稱房委會沒有證據顯示她不在單位持續居住,但房委會直指鄧家水電用量極低,在169日內有163日更錄得零耗水耗電紀錄,她也沒有證據證明她自己每日回家居住。鄧則指房委會有需要了解清楚每個個案的情況,認為房委會應理解鄧省水省電的情況,另亦應因她早出晚歸而特意安排凌晨突擊家訪。房委會反駁如鄧明知調查員會凌晨突擊家訪,便會特意凌晨在家以配合調查,並非反映真實情況。鄧則指受調查人即使知悉會有凌晨突擊家訪,也難以更改早出晚歸的生活習慣,亦難以為此轉換工作。
案件編號:HCAL953/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