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涉貪污國安等嚴重案件可缺席審判
更新時間:22:19 2021-02-04 HKT
發佈時間:14:37 2021-02-04 HKT
發佈時間:14:37 2021-02-04 HKT


最新解釋表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疑犯或被告身在境外的話,同樣適用於缺席審判程序,可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另外亦規定,若疑犯或被告犯下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而通緝一年後亦未能歸案的話,當局可以沒收其涉案財產。如果疑犯或被告身亡,同樣可以沒收涉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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