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網美被指患精神病強制送醫 稱遭有官司糾紛舅父報復
更新時間:19:56 2017-05-28 HKT
發佈時間:19:12 2017-05-28 HKT
發佈時間:19:12 2017-05-28 HKT

台中一名姓葉的網拍美女,因與曾有養父女關係的姓于舅父有官司糾紛,舅父通報衛生局稱葉女及丈夫有精神疾病,衛生局人員於是會同警方日前大陣仗要帶兩人「協助送醫」,雙方僵持個多小時後,兩人最後「被同意」送醫,但醫師鑑定「沒有立即危險」讓他們離去。葉女痛批衛生局所為漠視人權,法界人士也認為衛生局此舉可能違法。
葉女指,她與舅父有官司糾紛,於本月15日從台中地院開庭返家,卻發現衛生局會同警員、2部救護車大陣仗在她家門口等候。葉女不滿,與衛生局人員起爭執,大喊:「你們憑哪一條?」其舅父則在一旁說:「這都是為妳好,不然來告我好了。」
雙方僵持個多小時後,葉女及丈夫「被同意」坐上救護車到醫院,但醫師評估兩人「控制好,沒有立即性危險」,逕自讓兩人離去。
葉女表示,她雖患有躁鬱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定期就醫用藥。過年期間,家裡遭小偷,為了調閱社區監視器畫面與社區管理員起爭執而興訟,沒想到舅父和社區人員聯手報復,意圖將她關進精神病院。
葉女質疑,衛生局和警員的大陣仗,「好像要抓通緝犯一般」,難道只要曾有精神疾病就醫紀錄,就能隨便依據通報抓他們去醫院?
葉女舅父則表示,因葉女生病又不吃藥,又有破壞社區物品舉動,造成社區困擾,才希望她及丈夫一同接受治療。
法界人士指出,精神衛生法中沒有「協助送醫」規定,協助送醫當事人有拒絕權利,但衛生局接受通報,會同警消人員到場,已經是緊急安置作為,必須是當事人有自傷或傷人行為,所以衛生局行為可能違法。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簡任技正陳淑芬回應指,有關個案是由葉小姐家屬向西屯區衛生所申請精神患者協助送醫。據了解,當地社區民眾也有發現葉女過去曾有社區滋擾的情況,因此當天徵求她同意,強調「非強制就醫、也非強制送醫做鑑定」,並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2項,有民眾發現通知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等衛生單位進行後續處理,完全基於個案同意及保護情況下協助送醫。
陳淑芬表示,在社區裡若發現有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傷害他人或自傷之情況,這樣社區滋擾事件發生,可由民眾、家屬通知警察、消防或是衛生單位,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以協助送醫。
葉女指,她與舅父有官司糾紛,於本月15日從台中地院開庭返家,卻發現衛生局會同警員、2部救護車大陣仗在她家門口等候。葉女不滿,與衛生局人員起爭執,大喊:「你們憑哪一條?」其舅父則在一旁說:「這都是為妳好,不然來告我好了。」
雙方僵持個多小時後,葉女及丈夫「被同意」坐上救護車到醫院,但醫師評估兩人「控制好,沒有立即性危險」,逕自讓兩人離去。
葉女表示,她雖患有躁鬱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定期就醫用藥。過年期間,家裡遭小偷,為了調閱社區監視器畫面與社區管理員起爭執而興訟,沒想到舅父和社區人員聯手報復,意圖將她關進精神病院。
葉女質疑,衛生局和警員的大陣仗,「好像要抓通緝犯一般」,難道只要曾有精神疾病就醫紀錄,就能隨便依據通報抓他們去醫院?
葉女舅父則表示,因葉女生病又不吃藥,又有破壞社區物品舉動,造成社區困擾,才希望她及丈夫一同接受治療。
法界人士指出,精神衛生法中沒有「協助送醫」規定,協助送醫當事人有拒絕權利,但衛生局接受通報,會同警消人員到場,已經是緊急安置作為,必須是當事人有自傷或傷人行為,所以衛生局行為可能違法。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簡任技正陳淑芬回應指,有關個案是由葉小姐家屬向西屯區衛生所申請精神患者協助送醫。據了解,當地社區民眾也有發現葉女過去曾有社區滋擾的情況,因此當天徵求她同意,強調「非強制就醫、也非強制送醫做鑑定」,並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2項,有民眾發現通知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等衛生單位進行後續處理,完全基於個案同意及保護情況下協助送醫。
陳淑芬表示,在社區裡若發現有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傷害他人或自傷之情況,這樣社區滋擾事件發生,可由民眾、家屬通知警察、消防或是衛生單位,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以協助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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