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湯家驊指發證明書安排 不存在「輸打贏要」:無人知道國安需要何時出現
發佈時間:13:06 2026-06-14 HKT
政府制訂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屬危害國安案件。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4日)在電視節目指,有說法認為特首在敗訴上訴時才發證明書屬「輸打贏要」,認為這觀點不正確,因為發出證明書因應實際國家安全需要,假設如中美突然發生戰爭等,沒有可能因之前沒有發證明書,日後國際形勢突變也不能再發。
國安附例屬程序性質
湯家驊指出,理解市民對國家安全法例的關注,但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能確保社會平穩,不應將法例看成侵蝕權利的條文。他認為,政府逐步修改法例,較一次過推出數十條法例,更易讓市民接受,屬於正常過程。
相關新聞:
行會通過訂立國安附例 刊憲並即時生效 李家超:由特首發證明書屬嚴謹
國安附例︱林定國 : 旨在釐清「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範圍 鄧炳強斥有人刻意曲解恫嚇市民
國安附例迅速訂立 林定國承認「快」:每件事都跟足規矩 非針對特定案件
程序修改不涉追溯或加刑
湯家驊表示,是次附屬法例屬於程序性質,並不影響被告是否被定罪或其刑罰的性質,認為以被告是否負上刑責的角度而言,是不重要或不需擔心的法例。他以申請電動車牌照為比喻,指即使條例修改令費用增加,但申請牌照的性質本身並無改變,因此不涉及追溯問題。被問及如有人被控告搶劫,若行政長官將案件定性為有國安元素,判刑會否因此增加,湯家驊表明不會。
至於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時限,湯家驊重申,條例所指的是「法律程序」,意指整個法律程序直至終審庭判決,甚至包括其後的服刑及申請減刑。
三名法官處理案件比單一法官更安全
被問到若被告在原訟庭罪名不成立後,控方上訴時,行政長官能否行駛權力發出證明書,湯家驊認為可以。至於會否予人「輸打贏要」的觀感,他反駁指,不應作此假設。他強調,發出證明書是因應實際國家安全需要,「幾時『發生需要』,無人知道」,舉例指如中美突然發生戰爭等情況,「唔通你話,對唔住呀,我之前無發到,𠵱家都唔發得,因為我輸了官司所以唔發得」。他重申,不能假設特首會濫用權力改變審訊結果,且由三名法官處理案件比單一法官更安全,法庭最終亦會說明涉及的事務。
判定國安威脅屬行政機關責任和職權
被問及特首發出證明書的制度內沒有制衡機制,如何避免出錯。湯家驊指出,在普通法國家如英國及美國,過去三十年的最高法院判例已確立,判定國家安全威脅屬於行政機關的責任和職權。他解釋,國家安全評估基於機密情報及政治評估等政治判斷,英國甚至將所有相關權力交予外務大臣,法庭不能干預有關決定。
就交替控罪的改動,湯家驊解釋,交替控罪通常是由重罪變為輕罪,如由恐怖活動罪改為暴動罪。若被告承認較輕的交替控罪,其審訊過程雖仍採用國安法程序處理,但法庭必須按照較輕罪行的刑罰進行判決,不存在刑罰突然加重的問題。他續指,由於被告起初是被控以嚴重罪行,在審訊階段才出現交替控罪,因此前期使用嚴謹程序處理並無不妥。
湯家驊提到,本港法例均需與時並進,國安法亦不例外,特區政府理解市民的關注,只會在有逼切需要時才進行修改。
公務員劃一加薪2%屬中間落墨方案
至於公務員劃一加薪2%,湯家驊指出,市民若對公務員加薪有意見,極大可能與大埔宏福苑大火有關。然而,他認為該事件的真正責任在於特定部門的領導或管理層,涉及的僅有五至六個部門。鑑於政府共有五十多個部門,若要求全體公務員因此事而無法加薪,做法並不公平。
湯家驊續指,高層公務員(比薪酬趨勢淨指標)減少一至兩個百分點的增幅並非嚴重問題,因為其薪酬本身已處於較高水平;相反,今次基層公務員的加薪幅度提升了一個百分點,做法合適。隨着本港經濟復甦,社會應與公務員分享成果,因此他認為劃一加薪2%是一個合適的中間落墨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