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參與受禁組織活動最高罰100萬囚10年 借場者都要囚7年

更新時間:12:09 2024-03-08
發佈時間:12:09 2024-03-08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8日)刊憲,根據草案,擔任受禁組織的幹事,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可罰款100萬,監禁7年,借用場地予被禁組織舉辦集會,可處罰款25萬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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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草案,保安局局長可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藉憲刊禁止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如任何人在某組織根據第58條被禁止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後,仍以該組織的幹事或以該組織的幹事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該組織的幹事;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及監禁14年。

而以成員、幹事身份,代該組織或與該組織合作進行任何活動,或在該組織控制、監督或指使下進行任何活動;參與該組織的集會,作出捐款等,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萬及監禁 10 年。

▼▼23條3.8完成首讀及二讀▼▼

任何人明知而容許受禁組織或受禁組織成員的集會在屬於該人或由該人佔用或控制的任何地方或處所舉行,即屬犯罪,一經循定罪,可處罰款25萬,監禁 7 年。

而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或協助管理受禁組織,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或協助管理受禁組織,向他人牟取或企圖助受禁組織向他人牟取會費或援助,一經定罪,同樣可處罰款25萬,監禁 7 年。

違犯23條有機會取消退休金

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經定罪後,退休金、酬金或津貼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翻查資料,政府於2018年行使《社團條例》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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