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囚10年 設免責辯護 間諜活動可判20年

更新時間:09:09 2024-03-08
發佈時間:09:09 2024-03-08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8日)刊憲,根據草案,涉及「國家秘密」罪行,非法管有、獲取及披露國家秘密,可判處3年至10年不等的監禁。

根據草案,任何指明人士如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憑藉其指明身分而獲取或管有 ( 或曾經獲取或管有 ) 的、屬或載有指明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即屬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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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3.8完成首讀及二讀▼▼

加入免責辯護條款

但被控犯上述所訂罪行的指明人士,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既不知道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屬或載有指明國家秘密,即為免責辯護。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囚5年

根據草案,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即屬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可囚3年

至於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罪,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而被控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如證明管有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的目的,是為作出該資料、文件或物品的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

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而被犯下上述所有罪行人士,如確立以下事情,即為免責辯護,包括在指稱的罪行開始發生的時間 (開始時間) 之後,該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盡快將所述的資料、文件或物品交予警務人員;或按照警務人員的指示處置;及自開始時間起,直至將相關資料交予警務人員或按照警務人員的指示處置,所述事情發生為止,該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使該資料、文件或物品不被披露。

 ▼▼23條首讀及二讀 梁君彥與議員見記者▼▼

國家秘密 (state secret) 的涵義如下:

若屬以下其中一項的秘 密,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 全,該秘密即屬國家秘密 ——
(a) 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
(b) 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
(c) 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特區對外事 務的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d) 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
(e) 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 秘密;
(g) 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 包括與特區有 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 )

立法會首讀及二讀23條立法草案。盧江球攝
立法會首讀及二讀23條立法草案。盧江球攝

披露公眾利益須明顯重於不披露 如公眾健康、安全威脅

文件提到,「指明披露」 (specified disclosure) 就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披露該資料、文件或物品,作出該項披露的目的是揭露,會否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該項披露並不超逾揭露上述事宜所需的範圍;及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須考慮是否有替代可行方案

在斷定某人披露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是否屬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時,須考慮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嚴重威脅的嚴重性;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 ( 如有的話 ) 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及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 涉勾結境外勢力可囚7年

此外,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一經定罪可處監禁5年。如任何指明人士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沒合法權限下披露任何資料,一經定罪可囚7年。

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基本法第23條立法。

間諜活動可判囚20年

至於從事間諜活動人士,如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致使無人工具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 ( 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 );或取得(包括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 )、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旨在對或擬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而如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該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如此發布該項陳述;及知道該項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該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如此發布該項陳述;及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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