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延長國安案被捕人羈留期限 最多14日 警須向法庭申請

更新時間:10:14 2024-03-08
發佈時間:10:14 2024-03-08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早(8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其中訂明警方調查國家安全罪時,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或進一步延長被捕人羈留期,總共最多14日,申請須在疑犯被捕48小時內提出。

▼▼23條3.8完成首讀及二讀▼▼

須總警司級或以上向裁判官提出

根據草案內容,建議為調查國家安全罪行可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期,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提出以經宣誓而作的告發支持的申請,要求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延長或進一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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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就申請進行聆訊的裁判官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長 ( 或進一步延長 ) 被捕人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屬有理可據, 則該裁判官可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警方羈留的期間:

如屬被捕人被拘捕後的首次申請延長,延長期為一段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不超逾7日的期間;及 如屬其後的申請進一步延長,每段延長期不得超逾7日,而延長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總羈留期 間,超逾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14日。

申請須在疑犯被捕48小時內提出

另外,草案提及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被警方羈留的上述的人(被捕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而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在該人被拘捕後的48小時期間屆滿後首次有裁判法院開庭之時。

警可申「行動限制令」 指明獲保釋人住處

對於獲保釋人,警方總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發出「行動限制令」,指明獲保釋人士須遵從規定,包括獲保釋人須於指明地方居住;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與指明人士聯繫,或進入指明地方,須於指明地方居住,違反可處監禁一年。

行動限制令的有效期為3個月,可延長或進一步延長,每次延長期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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