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多招針對潛逃者:撤銷護照、執業資格 禁任何人提供或處理資金

更新時間:10:36 2024-03-08
發佈時間:10:36 2024-03-08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早(8日)刊憲。其中在第7部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當中列明多項可針對針對潛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撤銷特區護照等。

根據草案,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如該潛逃者被控犯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而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後;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及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保安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

禁止與不動產相關活動 不得向租賃予潛逃者

具體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或處理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亦不得為有關潛逃者的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任何人如違反上例,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如被控者確立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違反條款,有免責條款。「資金」包括現金、支票、實體存款、帳户結餘、證券及債務票據等。

草案同時提出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任何人如違反上例,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

此外,任何人不得與潛逃者成立或投資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違者可囚7年。

 ▼▼23條首讀及二讀 梁君彥與議員見記者▼▼

撤銷特區護照 入境處長接管  

草案又提出撤銷特區護照,當中提出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接管該護照;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根據《護照條例》針對上述撤銷或接管提出上訴。

其他措施包括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暫時吊銷執業資格、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等。

 ▼▼▼23條立法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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