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屢不達標被退學城大生覆核駁回

更新時間:03:00 2026-08-1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8-15 HKT

  城大男生自2021年起修讀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但其後3個學期的GPA(成績平均績點)低於1.70,被校方要求退學。男生提出覆核後獲校方酌情給予機會繼續學業,但他在2025至2026學年首個學期GPA僅為1.10,最終仍被退學。他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下令撤銷相關退學決定。暫委法官林展程昨頒下判詞,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曾品熹、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城巿大學。申請人在2021年至2024年間,其中3個學期的GPA分別為1.50、0.80及1.60。根據城大《學術規條》,當學生在3個學期的GPA未達到1.70,會被退學;申請人亦於2024年6月收到退學通知。
以健康狀況提覆核
  申請人同年以其健康狀況為由,就退學決定向城大提出覆核。同年7月,申請人收到城大回信,獲通知他被允許繼續學業,他在2023至2024學年獲准「留校察看(Academic Probation)」,信中亦提醒申請人珍惜這次機會。及至2025至2026學年的首個學期,申請人的GPA僅為1.10,申請人今年1月再次收到通知,因其學術表現未如理想而須退學,他再次向校方提出覆核,但被駁回。
  申請人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城大退學決定,指城大今年作出退學決定時,把他在2021年至2024年間3個學期GPA納入考慮,但他認為校方於2024年已覆核相關退學決定,院長作出今年這次退學決定時不應該考慮該3個學期GPA,故存在程序不當及對他不公。
須承擔16萬元訟費
  林官在判詞指,城大在2024年覆核首次退學決定,並沒有意味着相關學期GPA自此不可納入退學考慮當中。當年校方行使酌情權,故未有就該3個學期GPA低於1.70,要求申請人退學,並不代表該3個學期的GPA不再被考慮,否則這便有違學生應在畢業前達到特定標準的目的,也會對其他學生不公平。
  申請人指,如果他上述3個學期GPA仍會被納入考慮,他會努力學習及考取好成績。林官指對學生而言,努力學習是理所當然,而申請人也無法證明他的課程較難、其他同學亦不能考獲1.70以上。最終,林官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承擔16萬元訟費,至於城大會否給予學生機會而不執行此訟費命令,林官則留待城大決定。
  林官在判詞結語,指申請人盡力陳詞嘗試挽回其學業,當中有部分甚至值得稱讚,顯示他的確在乎其學業,他仍值得社會給予機會。
  案件編號:HCAL 108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