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屡不达标被退学城大生覆核驳回

更新时间:03:00 2026-08-15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8-15 HKT

  城大男生自2021年起修读城大生物医学工程学士学位,但其后3个学期的GPA(成绩平均绩点)低于1.70,被校方要求退学。男生提出覆核后获校方酌情给予机会继续学业,但他在2025至2026学年首个学期GPA仅为1.10,最终仍被退学。他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下令撤销相关退学决定。暂委法官林展程昨颁下判词,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司法覆核申请人为曾品熹、建议答辩人为香港城巿大学。申请人在2021年至2024年间,其中3个学期的GPA分别为1.50、0.80及1.60。根据城大《学术规条》,当学生在3个学期的GPA未达到1.70,会被退学;申请人亦于2024年6月收到退学通知。
以健康状况提覆核
  申请人同年以其健康状况为由,就退学决定向城大提出覆核。同年7月,申请人收到城大回信,获通知他被允许继续学业,他在2023至2024学年获准「留校察看(Academic Probation)」,信中亦提醒申请人珍惜这次机会。及至2025至2026学年的首个学期,申请人的GPA仅为1.10,申请人今年1月再次收到通知,因其学术表现未如理想而须退学,他再次向校方提出覆核,但被驳回。
  申请人入禀要求法庭颁令撤销城大退学决定,指城大今年作出退学决定时,把他在2021年至2024年间3个学期GPA纳入考虑,但他认为校方于2024年已覆核相关退学决定,院长作出今年这次退学决定时不应该考虑该3个学期GPA,故存在程序不当及对他不公。
须承担16万元讼费
  林官在判词指,城大在2024年覆核首次退学决定,并没有意味着相关学期GPA自此不可纳入退学考虑当中。当年校方行使酌情权,故未有就该3个学期GPA低于1.70,要求申请人退学,并不代表该3个学期的GPA不再被考虑,否则这便有违学生应在毕业前达到特定标准的目的,也会对其他学生不公平。
  申请人指,如果他上述3个学期GPA仍会被纳入考虑,他会努力学习及考取好成绩。林官指对学生而言,努力学习是理所当然,而申请人也无法证明他的课程较难、其他同学亦不能考获1.70以上。最终,林官驳回司法覆核申请,并下令申请人须承担16万元讼费,至于城大会否给予学生机会而不执行此讼费命令,林官则留待城大决定。
  林官在判词结语,指申请人尽力陈词尝试挽回其学业,当中有部分甚至值得称赞,显示他的确在乎其学业,他仍值得社会给予机会。
  案件编号:HCAL 108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