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欠薪女侍應涉賄勞工處職員 辯稱生日「想喜慶啲」
發佈時間:03:00 2026-06-25 HKT
52歲女侍應前年向前僱主申索欠薪及遣散費,涉嘗試以超市50元現金券和300元現金行賄2名勞工處職員。女侍應被廉署控告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勞工處職員供稱,被告在櫃枱諮詢後,曾嘗試把超市現金劵遞向櫃枱,他立即制止並強調「口頭感謝就得㗎啦」。被告辯稱案發時「有啲誤會」,因生日及「諗住有啲喜慶」,故「順手」、「唔小心」拿錢給職員。鄭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案件今裁決。
陳子浩昨供稱,案發時他在東港島勞資關係科上班。前年8月20日,被告到櫃枱查詢表示在2012年至2019年於兩間美心餐廳工作,但同事離職令其工作量增加,故希望追討薪金,並表示已被解僱。陳其後指導被告填寫申索表格,被告選擇透過調停會議處理及後便離開。
事主拒收:口頭感謝就得
及至8月30日被告再次到陳的櫃枱諮詢,卻把一張50元百佳現金劵遞給陳。陳立即制止被告,並向她強調「如果想表達感謝,其實口頭感謝就得㗎啦」,被告亦有拿出一個鐵罐及嘗試遞給陳,同樣被陳阻止。事件引來陳的同事注意,在被告離開後,他們確認被告沒有遺下任何物品。
被告盤問陳時,提出她「想開心啲,喜慶啲」才不小心把現金劵遞給陳。陳則認為被告並非不小心,而即使被告很開心,他作為公職人員也不可收取餽贈。
另一勞工處職員方向晴稱,她在同年10月2日接見被告出席調停會議,而她事前已收到美心回覆表示不會出席及無意和解,美心亦指沒有欠薪及被告提出辭職。方同年12月上班時,發現一封被告在12月13日寄給她的信件,當中附有3張100元紙幣,被告亦提到其遣散費申請即將到期,希望她協助處理。方指依她理解,當時被告是想藉給予300元,由她替其處理追討遣散費的程序;方其後向上級匯報事件。
案件編號:ESCC 264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