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人幣賄考官內地貨車司機囚8月
發佈時間:03:00 2026-02-06 HKT
47歲內地貨車司機本周二(2月3日)在香港應考商用車輛駕駛考試期間,自覺犯下嚴重錯誤,又自以為會「肥佬」,遂主動向考官提供現金人民幣600元,以求考官網開一面,換取及格成績。考官拒絕收受賄款,並即時向運輸署舉報。內地司機被廉政公署起訴「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昨於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便即時認罪,求情時稱他首次來港,不熟悉香港。裁判官覃有方指,廉潔守法乃香港重要價值,公職人員不能接受茶錢或好處,任何人亦不可行賄,最終判其入獄8個月,涉案人民幣600元賄款亦被充公。
覃官判刑時表示,廉潔守法乃香港極為重要的價值,本港公職人員不能接受茶錢或好處,任何人亦不能行賄公職人員。覃官續指,被告展四周因考試時犯嚴重錯誤而不及格,其後企圖賄賂考官,使案情更為嚴重,須判以具阻嚇性刑罰。覃官以監禁一年為量刑起點,念及被告於首次提堂便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後判處監禁8個月。
辯稱首次來港不熟悉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貨車司機,月入約8000元人民幣,其妻子是護理員,二十多歲的子女仍然在學,被告另須供養母親及岳母。被告因工作所需而報考中港車牌,當時因一時衝動犯案,現已深感後悔。被告一度在犯人欄稱他第一次來香港所以不熟悉。
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公務員團隊的廉潔自律乃香港長久以來賴以成功的基石。廉署肯定公務員團隊一直持廉守正,同時亦提醒公眾,向公務員行賄以換取協助或優待屬於嚴重罪行,署方將會一如既往地秉公執法,堅定打擊任何貪污行為。
已向中介公司付6萬元
被告展四周,報稱任職司機,承認於2026年2月3日,無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政府運輸署一級考牌主任劉國光,提供600元人民幣現金的饋贈,作為劉在香港駕駛學院(元朗)的駕駛考試中心的駕駛測驗,給予被告及格的誘因或報酬。
案情指,被告早前向中介公司支付港幣6萬元,以安排報考香港的商用車輛駕駛考試,若未能取得及格成績,則須再付港幣8000元讓中介公司安排補考。
被告本周二下午於運輸署位於香港駕駛學院(元朗)的駕駛考試中心參與考試,由一名運輸署一級考牌主任主考,被告認為自己應考時犯了一個嚴重錯誤,可能會導致不及格,因此他向考牌主任提供人民幣現金600元,以換取及格成績。但考牌主任不為所動並拒絕受賄,在考試完結後即時向運輸署匯報,廉署接到轉介貪污投訴後於同日下午當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TMCC 24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