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人币贿考官内地货车司机囚8月
发布时间:03:00 2026-02-06 HKT
47岁内地货车司机本周二(2月3日)在香港应考商用车辆驾驶考试期间,自觉犯下严重错误,又自以为会「肥佬」,遂主动向考官提供现金人民币600元,以求考官网开一面,换取及格成绩。考官拒绝收受贿款,并即时向运输署举报。内地司机被廉政公署起诉「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昨于屯门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便即时认罪,求情时称他首次来港,不熟悉香港。裁判官覃有方指,廉洁守法乃香港重要价值,公职人员不能接受茶钱或好处,任何人亦不可行贿,最终判其入狱8个月,涉案人民币600元贿款亦被充公。
覃官判刑时表示,廉洁守法乃香港极为重要的价值,本港公职人员不能接受茶钱或好处,任何人亦不能行贿公职人员。覃官续指,被告展四周因考试时犯严重错误而不及格,其后企图贿赂考官,使案情更为严重,须判以具阻吓性刑罚。覃官以监禁一年为量刑起点,念及被告于首次提堂便即时认罪,节省法庭时间,酌情减刑后判处监禁8个月。
辩称首次来港不熟悉
辩方求情指,被告任职货车司机,月入约8000元人民币,其妻子是护理员,二十多岁的子女仍然在学,被告另须供养母亲及岳母。被告因工作所需而报考中港车牌,当时因一时冲动犯案,现已深感后悔。被告一度在犯人栏称他第一次来香港所以不熟悉。
廉政公署发言人表示,公务员团队的廉洁自律乃香港长久以来赖以成功的基石。廉署肯定公务员团队一直持廉守正,同时亦提醒公众,向公务员行贿以换取协助或优待属于严重罪行,署方将会一如既往地秉公执法,坚定打击任何贪污行为。
已向中介公司付6万元
被告展四周,报称任职司机,承认于2026年2月3日,无合法许可权或合理辩解而向公职人员,即政府运输署一级考牌主任刘国光,提供600元人民币现金的馈赠,作为刘在香港驾驶学院(元朗)的驾驶考试中心的驾驶测验,给予被告及格的诱因或报酬。
案情指,被告早前向中介公司支付港币6万元,以安排报考香港的商用车辆驾驶考试,若未能取得及格成绩,则须再付港币8000元让中介公司安排补考。
被告本周二下午于运输署位于香港驾驶学院(元朗)的驾驶考试中心参与考试,由一名运输署一级考牌主任主考,被告认为自己应考时犯了一个严重错误,可能会导致不及格,因此他向考牌主任提供人民币现金600元,以换取及格成绩。但考牌主任不为所动并拒绝受贿,在考试完结后即时向运输署汇报,廉署接到转介贪污投诉后于同日下午当场拘捕被告。
案件编号:TMCC 24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