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金15年一場空母變賣助弟置業
發佈時間:03:00 2026-02-03 HKT
貴金屬價格早前屢創新高之際,本港發生一宗「家賊」偷金事件,一名男子前日在社交平台發文,指自從踏入社會工作15年來,每月均有購入金幣及金粒儲蓄,按現價計算總值約350萬元,及至上周金價高企時有意變現,卻發現所有黃金不翼而飛,其後母親承認已將黃金變賣,打算替即將結婚的胞弟支付置業首期。事主深深不忿,一度與家人激烈爭執,事件引起網民廣泛關注。
事主表示,儲蓄的黃金一直存放於家中夾萬,直至上星期因金價高企,有意出售部分黃金,回家查看竟發現全部黃金不見蹤影,及後得知母親為了協助弟弟支付置業首期,擅自將黃金變賣。
父忽拿刀要求離開
「我同佢講我自己都未買樓,點解要幫細佬買樓?佢話細佬就快結婚,一定要有樓,叫我再儲,細佬會慢慢還畀我。」事主指當刻「喊到癲咗」,不斷與父母討論,父親突然從廚房取刀要求他離開,又斥責:「無諗過為咗錢喺度大吵大鬧、完全唔為細佬做少少嘢。」他因傷心欲絕,於是暫住酒店。
事主隨後上載與胞弟的對話,當中提及若3天內不歸還,將報警處理。弟弟回應指,需要這筆錢結婚,強調可支付利息,又要求他刪除帖文。
帖文引起大批網民關注,不少人表示同情。及後,事主交代與弟弟溝通後的決定,指自願將其中三分一款項無條件送予弟弟,作為新婚禮物,但未來不會出席其婚禮,以免尷尬,而其餘三分二、約275萬元款項,對方承諾於2月內歸還,他亦決定於2月內搬離寓所,「作為兄長仁至義盡,感情仍盡」。
律師:已屬盜竊可監10年
律師梁永鏗接受《星島》訪問時表示,若黃金由事主以個人收入購買,擁有權屬於事主本人,即使取走者與事主關係為親人,於未獲同意下取走並變賣財產,已構成盜竊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他續指,今次事件亦牽涉誠信、串謀行為等情況,由於在家中發生,家庭成員互相信任,事主或未有將財產隱蔽收藏,被受信任的母親或弟弟將黃金取走,屬於違反誠信行為,加上當中或涉有計劃地串謀行動,有機會罪加一等。
梁補充,盜竊罪的核心在於「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即使聲稱日後會歸還,或已實際歸還款項,亦不影響刑事責任成立,最多只可作為求情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