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涉違約前經理人索賠逾千萬
發佈時間:03:00 2025-12-04 HKT
女演員張芝被指收取4276萬元片酬後,涉違反經理人合約及沒有履行電影合約,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案件昨開審。余供稱張會稱呼他為「契爺」,張在「艷照門」事件爆發後,他曾建議張建立「女強人」形象及成立個人工作室,張後來則提出由余擔任其經理人,及想余為她找來4000萬元用於物業交易。案今續審。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師嚴斯泰代表;被告張芝,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原告入稟狀指,余與張於2011年7月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預支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須額外接拍2部電影。惟張沒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原告蒙受損失,要求張賠償至少1276萬元。
原告指與張父為多年好友
余昨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內容作為其證供,並接受辯方盤問。余的陳述書提到他與張的父親為多年好友,而張亦會稱呼他為「契爺」。辯方盤問指此事並非屬實,張並不會稱呼余為「契爺」。余不同意。辯方指,最初張本人沒有接觸余,而是她的助手先接觸余,並詢問余有沒有方法為張尋得4000萬元;相關經理人合約亦是余先提出,並非如其陳述書所稱因對張心生憐憫才決定幫助她,而是純粹商業考慮。余不同意。
余指,2011年張受「艷照門」事件影響,余建議她建立「好媽媽」、「女強人」形象及成立工作室,張後來在7月提出由余擔任其經理人及找方法令她獲得4000萬元。余指當時其資金都在內地,所以接觸博納影業集團的于東,而于東則要求簽署兩部電影片約,以作保障。
辯方指出,涉案「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中,雖然首頁甲方寫上余的全名,但末尾簽名位置的甲方卻寫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質疑背後原因。余稱因為時間緊逼,而他一貫做法是以個人名義與藝人簽合約。法官歐陽浩榮就此提出關注,既然合約與其一貫做法不符,為何余會「由得佢」。
余表示,其實當時潛意識對張的「口碑」有疑慮,張過去曾與兩間經理人公司對簿公堂,「所以有少少擔心」,他認為合約上多了自己全資擁有的公司名稱,「加多好過少」;余否認該合約是偽造。
曾送價值30萬元愛馬仕手袋
辯方追問到為何無第三方見證張簽署合約。余解釋張因「艷照門」事件情緒很低落,除拍攝電影以外,張都躲在酒店房間內,「好怕見到人」。
另外,余稱張芝工作室的所有開支均由他承擔,及曾送價值30萬元的愛馬仕手袋給張。辯方稱全屬虛構,余不同意,又稱張在2013年曾堅持要生產印有她肖像的手袋和手錶,「無錢就搵我攞」,亦試過搬到新加坡居住,指如果不給她錢,便不回來拍電影。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