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栢芝涉违约前经理人索赔逾千万
发布时间:03:00 2025-12-04 HKT
女演员张芝被指收取4276万元片酬后,涉违反经理人合约及没有履行电影合约,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案件昨开审。余供称张会称呼他为「契爷」,张在「艳照门」事件爆发后,他曾建议张建立「女强人」形象及成立个人工作室,张后来则提出由余担任其经理人,及想余为她找来4000万元用于物业交易。案今续审。
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师严斯泰代表;被告张芝,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原告入禀状指,余与张于2011年7月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余预支4000万元片酬予张,要求张需参演4部指定电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签订「张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预支276万元片酬,要求张须额外接拍2部电影。惟张没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导致原告蒙受损失,要求张赔偿至少1276万元。
原告指与张父为多年好友
余昨采纳其证人陈述书内容作为其证供,并接受辩方盘问。余的陈述书提到他与张的父亲为多年好友,而张亦会称呼他为「契爷」。辩方盘问指此事并非属实,张并不会称呼余为「契爷」。余不同意。辩方指,最初张本人没有接触余,而是她的助手先接触余,并询问余有没有方法为张寻得4000万元;相关经理人合约亦是余先提出,并非如其陈述书所称因对张心生怜悯才决定帮助她,而是纯粹商业考虑。余不同意。
余指,2011年张受「艳照门」事件影响,余建议她建立「好妈妈」、「女强人」形象及成立工作室,张后来在7月提出由余担任其经理人及找方法令她获得4000万元。余指当时其资金都在内地,所以接触博纳影业集团的于东,而于东则要求签署两部电影片约,以作保障。
辩方指出,涉案「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中,虽然首页甲方写上余的全名,但末尾签名位置的甲方却写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质疑背后原因。余称因为时间紧逼,而他一贯做法是以个人名义与艺人签合约。法官欧阳浩荣就此提出关注,既然合约与其一贯做法不符,为何余会「由得佢」。
余表示,其实当时潜意识对张的「口碑」有疑虑,张过去曾与两间经理人公司对簿公堂,「所以有少少担心」,他认为合约上多了自己全资拥有的公司名称,「加多好过少」;余否认该合约是伪造。
曾送价值30万元爱马仕手袋
辩方追问到为何无第三方见证张签署合约。余解释张因「艳照门」事件情绪很低落,除拍摄电影以外,张都躲在酒店房间内,「好怕见到人」。
另外,余称张芝工作室的所有开支均由他承担,及曾送价值30万元的爱马仕手袋给张。辩方称全属虚构,余不同意,又称张在2013年曾坚持要生产印有她肖像的手袋和手表,「无钱就揾我攞」,亦试过搬到新加坡居住,指如果不给她钱,便不回来拍电影。
案件编号:HCA 122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