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選擇性陳述情節有誤導假象 需更正澄清

更新時間:03:00 2025-07-30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30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次被告李嘉濱一方續結案陳詞,提出李在警署羈留期間在未獲安排膳食的情況下,被帶去進行錄影會面等調查程序。辯方未有就警員向李提供膳食的情況作陳述,被控方反駁指「紀錄唔啱」。李一方又指李的警誡供詞和錄影會面的招認均非自願,但承認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相關說法。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控方反駁指「紀錄唔啱」
  李一方昨陳詞指,根據警署紀錄,在2020年3月8日派發羈留人士的午餐和晚餐時,李均被警員帶離羈留室及進行調查。辯方未有就警員向李提供膳食的情況作陳述,被控方反駁指「紀錄唔啱」;法官亦指李一方陳詞「令有人誤導嘅假象」。李一方其後澄清,承認當日警員有顧及李的褔祉,曾先後在旺角警署及西區警署向李提供膳食。
  李另涉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向警方虛報住址。李一方指,警方是因為只持有1A室的搜查令,惟有強行入內搜查。
  控方就李一方的說法澄清,指出警方當時已分別持有1A及1B室的搜查令,若非李聲稱住在1A室,警方理應一併搜查1B室,認為李一方陳詞不合理。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