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營涉錢債糾紛 台灣百年老店勝訴

更新時間:03:00 2025-07-2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22 HKT

  「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原由台方與港方合作,台方於去年7月最後一次供貨,其後在台灣控告港方,要求取回投資款項。
  本報取得合營公司最初簽訂的合約,合約列明「由台灣台中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均同意接受台灣法院的法律管豁權。
  翻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28日發出的判決書,原告(「陳允宝泉」之商標所有權人)主張,被告(居於香港的張姓女子及蕭姓男子)向原告謊稱欲合作經營陳允宝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並約定合營股份由原告持有51%,被告持有49%,原告出資以2020年4月29日至8月價值新台幣200萬元的貨款抵扣。其後被告稱合營公司現金不足,原告於2021年4月匯款港幣10萬元至被告之一的張姓女子帳戶,同月匯入10萬4000元至香港合營公司之帳戶。
  原告稱,於2023年3月21日發現被告將香港合營公司之商品,低價出售至張姓女子投資的「高力信集團有限公司」,致香港合營公司發生虧損,並於2024年6月20日發現被告未依合作條款,將原告註冊為香港合營公司之董事,未給予原告股份,亦未將原告登記為股東。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以詐欺手法,導致原告陷於錯誤,簽立合作條款,受有投資285萬6800元(台幣)之損害。當地法官陳冠霖基於原告提出的合作條款、商標註冊證明書、客戶對帳單、出資證明等為證,認為與原告的主張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故相信原告的主張為真。
  陳官指,被告共同對原告詐稱欲一同經營香港合營公司,確是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出追討款項屬有據,應予准許,判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285萬6800元,及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判決書列明,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據了解,港方至今未有提出上訴。
負責人蕭先生:生意是我們打拼出來
  「台灣.百年.宝泉」負責人蕭先生昨向本報稱,「做了4至5年合營公司,整個香港任何marketing(市場策劃)、任何工作,全是由香港團隊自己做,所有生意都是由我們打拼出來的!」他續指,台方未有為合營公司發薪,「他們和我們合作,他要出糧給我,我們是老闆也要支薪的,我們是很勤力的企業家,不明白為何他們可以走去說三道四。」他強調,過去4年是自己有血有汗捱過,「每一間店的支薪和租金都是我們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