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傀儡戶口洗黑錢罪成 被加刑監禁50個月

更新時間:03:00 2025-07-2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22 HKT

  一間海外公司於2019年被不法之徒挪用資金,損失高達21億港元,本港警方經調查後拘捕11人,其中一名被捕的內地男子昨被判處3項「洗黑錢」罪名成立。為加強阻嚇性,警方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批准,被告遭判處監禁50個月。
警方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3B隊主管譚頌琪偵緝高級督察表示,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一間海外公司被不法分子挪用公司資金,損失約2.7億美元(約21億港元)。事件揭發後,國際刑警及多國執法機構積極進行調查,本港警方亦主動調查境內相關洗黑錢活動。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接手調查後,拘捕10男1女,包括3名本地人、7名內地人及1名澳門人,分別為銀行戶口持有人或簽署人,其中案發時39歲的持雙程證內地男子,2023年10月31日入境本港時被捕。
  被捕內地男子涉嫌於2019年在本港開設公司,透過公司銀行戶口於2019年10月至12月清洗折合約3.59億港元的懷疑犯罪得益,惟該公司在本港無實質業務。警方經深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
  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審理,被告承認3項「洗黑錢」罪,被判罪成。為加強阻嚇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犯罪活動,警方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增加25%刑期,判被告監禁50個月。
清洗約3.59億懷疑犯罪得益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表示,市民如果租、借、賣銀行戶口予他人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
  申文燕續指,2023年10月至今有144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被判「洗黑錢」罪行成立時遭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八分一至三分一(3至18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