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校董會遭DQ 嶺大生賴卓賢提司法覆核敗訴

更新時間:03:00 2025-07-0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05 HKT

  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去年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時,因透過社交平台instagram(IG)、校園海報及校外傳媒訪問自我宣傳,遭選舉主任以「非官方途徑自我宣傳」為由取消參選資格。賴向校董會投訴不果,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校方涉程序失當及越權,要求法庭推翻選舉結果及下令重新補選。法官高浩文昨裁定校方行事依法,涉案決定合法合理,強調選舉公平性需凌駕個人宣傳自由,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另下令賴需支付校方訟費。
需支付校方訟費
  嶺南大學發言人表示,歡迎法院的裁決結果,表明嶺大有既定選舉程序就相關事宜作出公正判斷,並會不時檢視和優化相關機制,以確保與時並進,回應大學社群及社會期望。
  申請方為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答辯方為嶺南大學教務長兼選舉主任章慧芳及嶺南大學校董會,有利害關係方為校董會選舉當選人、內地學生學者聯誼會會長杜毅柯,以及諮議會及教務會選舉當選人盧鄭愛娃。
  法官明言涉案《選舉規則》賦予選舉主任解釋及執行規例的權力,即使《選舉規則》無明文禁止候選人公開宣傳,但明確規定候選人只可透過「官方渠道」宣傳,即「暗示」候選人不可透過其他「非官方渠道」宣傳。
  法官指大學選舉為非政治性質,毋須複雜的競選活動,校方限制宣傳渠道是為了公平競爭,故裁定校方做法合理合法,符合公平性要求,屬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裁定校方不涉越權。而賴明知限制卻故意違規,即使校方沒有舉行正式聽證會讓賴解釋,但選舉主任於2024年11月13日召開會議,表明僅為通知其取消參選資格的決定,而非聽證,賴從未否認違規,僅表示願意移除海報。
  法官認為校方已充分考慮賴卓賢違規事件的相關論點,賴提出的所有理由均不成立,法官遂駁回賴的司法覆核申請,另下令賴需支付校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L 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