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卓為主導炸彈案 放羅湖站「逼政府封關」

更新時間:03:00 2025-02-08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2-08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庭上續播放被告吳子樂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首被告何卓為在涉案Telegram群組提出到羅湖港鐵站放置爆炸品,目的是「逼使政府封關」及使人不敢經羅湖關口來港;吳在何卓為指示下搬運爆炸品,待他人接手及放置到羅湖站,吳又從爆炸案現場相片中,識別出玻璃樽為其放置的爆炸品容器,引爆裝置亦與何卓為提供的一致。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沈鴻源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拘捕吳,及後與吳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運送兩爆炸品到楓樹街公廁
  錄影會面中,吳稱同年2月2日凌晨,他受「五飛」何卓為指使運送兩個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內,2人先後從宏創方出發,沿途何卓為在前面視察安全;吳在公廁內放下裝有爆炸品的背囊後,與何卓為「前後腳」返回宏創方503室。
  吳續指,背囊後來由「Yu」接收及轉交他人放置到羅湖港鐵站,「Yu」亦會負責引爆,而「叉雞飯」則協助到羅湖站「做哨」,「十六」也提供協助;張家俊設計了炸彈的訊號接收器,由「蕉」在宏創方503室組裝,「山雞」則負責安排原材料。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稱「叉雞飯」即楊怡斯,「山雞」即李嘉濱;「Yu」、「十六」和「蕉」的身份不詳。
  吳提到,在羅湖站放置炸彈是何卓為的主意,行動目的是「嚇到啲人唔敢再係羅湖……經羅湖呢個關口嚟香港」及「逼使政府封關」。此外,吳稱何卓為曾表示「加入咗佢,就無得返轉頭」、「如果而家退出,會對我(吳)十分之不利」,吳理解為如果退出,「會對我嘅安全構成威脅」。
確認相中玻璃樽屬爆炸品容器
  沈又展示了數張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現場的相片,吳子樂確認相中玻璃樽正是他放置在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內的爆炸品容器,而其中的引爆裝置,亦與何卓為提供的一樣。 
  辯方指出,沈因應1月27日明愛醫院、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及2月2日羅湖站的3宗爆炸案,分3個部分錄取警誡口供,並供稱各自用上約50分鐘,認為警方刻意拖延。對此,沈詳述錄取警誡口供的程序,解釋時間主要用於記錄案情,確保準確完整,加上該段期間吳子樂需見證於503室的搜查,影響了整體錄取警誡口供的時間。沈強調,所有紀錄均按實際時間登記,無任何不當延誤。 
  梁大律師一度質疑沈對宏創方五樓閉路電視的供詞前後不一,指沈在「案中案」作供時曾表示知道五樓走廊有閉路電視。沈重申,其原意僅指知道有閉路電視鏡頭,而非確認其具備錄影功能。當問及五樓傷殘人士專用洗手間內是否設有閉路電視,法官對其發問邏輯表示不解,並提醒梁大律師「善用常識去判斷」。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