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死因研訊

  經過十一日聆訊,陳彥霖的死因裁判告一段落。兩男三女陪審團一致裁定她「死因存疑」,其死亡時間為去年九月十九日晚上至九月二十日,地點不詳。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早前指導陪審團排除不合法被殺/非法被殺或自殺的裁決。這是因兩種決定都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才可,惟此案的證供未能達至此標準。
  死因研訊是沿於英國司法制度的專門審訊。當有人去世但死因不明,或死因有爭議時,死因研訊決定其死因。
  非法被殺亦是一個普通法的概念。根據R v Galbraith一案,在決定是否將結論留給陪審團時,死因裁判官須根據證據充份性作出判斷。簡而言之,在沒有證據或沒有充份證據下,案件不應交由陪審團審理的。所以,死因裁判官要決定案件有沒有證據可讓陪審團「適當地」和「安全地」定罪。
  本案中,裁判官指案中沒有無任何證供指死者受襲、被下藥物或毒物致死。她也沒與人結怨,或參加活動而招到人身威脅,所以陪審團不必考慮陳彥霖是否非法被殺。另一邊廂,雖有精神科專家指死者曾出現思覺失調和品格障礙等的症狀,而這些都增加其自殺傾向,但高官認為陳死前約一個月的狀況與自殺並不相符,更何況,其體內未有發現違禁藥物,所以陪審團「不需要和不能夠」考慮裁定她死於自殺。如陪審團推斷陳是自行下水,他們應裁定她死於意外。若未能確認,那裁定該是死因存疑。陳彥霖死因引起市民關注,不過死者往矣,希望大家給她安息的機會;和她家人多一點空間,多些包容。
林國輝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