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量刑委員會

  裁判官何俊堯早前斥兩警員證供「大話冚大話」引起建制派人士不滿。周浩鼎和葛珮帆指有市民認為法官判刑不公,並提及要成立量刑委員會、監察司法委員會等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表示近日出現不少關於司法裁決的批評,指出法院及法官可被批評,但司法機構及其職能不應被政治化。
  他強調法院向來只遵照法律作出裁決及處理案件,不會考慮外來因素。聲明指出若公眾認為法官未能做到不偏不倚,被告人或控方都可提出上訴、覆核,或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
  那量刑委員會其實是甚麼來的呢?
  英國的量刑委員會於2010年成立,取代了以往的量刑指導委員會和諮詢小組。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量刑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同時保持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增强市民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值得一提的是,如法院應為採立量刑準則不符合司法公正 (interests of justice),那法官可選擇不遵循這些準則。再者,委員會在履行它於 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 規定的法定職權範圍時要定期接受議會的問責。
  同樣地,美國的量刑委員會負責按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罪犯的犯罪前科而制訂量刑標準。法官可在考慮到特殊情況下適當偏離這個量刑幅度。
  設立量刑委員會可能對司法獨立有影響以及對法庭判刑的彈性有違背;所以設立量刑委員會與否終究視乎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法庭可保留的尺度。大家可以作出適當討論。不過如果成立的目的是對法官的審察,只會有相反的效果。
林國輝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