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國安法第29條文
日前壹傳媒的創辦人黎智英被捕,其中一項罪名為勾結國家或境外勢力罪。被捕者還包括周庭及其他,所以香港市民對國安法的認知,更為逼切。
首先,第二十九條列明如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境外機構的資助或支援,然後用該資助或支援做第一至五項的其中一個活動,該人士便違反了國安法。比方說,如果有個關注環保的國際非牟利組織猛烈地批評香港政府對於生態保育或緩和全球暖化的政策執行參差,令人憎恨港府,這有否違反國安法呢?我會認為是違反的,那麼這些國際非牟利組織是否要小心批評的程度 ?
條文第一和第三項比較清晰,但就第二項而言,現今其實很難斷定甚麼樣的行為會「嚴重阻撓」法律或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比方說,拉布或示威反對立法等行為會否構成嚴重阻撓?再者,甚麼後果是「嚴重」的呢?注意條文亦列明,這後果並不需要確確實實發生,而只需要有可能發生便可。那麼這個可能性的標準界線又是怎樣定立呢?
就第四項來說,封鎖或制裁可以是部份性,而不是針對整個政府的。所以日前美國制裁數名香港官員的舉動,如果是因為有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實施的,那些行動是極有可能違反了國安法。
最後,第五項的應用亦頗廣泛。它可以涵蓋一系列的討論,從針對政府的言論到理性批評,都有可能觸犯這法例。怎樣的言論會引起「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這些都是未知之數。所以我只能慨歎地說,國安法的法理依據是太多灰色地帶。
林國輝
首先,第二十九條列明如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境外機構的資助或支援,然後用該資助或支援做第一至五項的其中一個活動,該人士便違反了國安法。比方說,如果有個關注環保的國際非牟利組織猛烈地批評香港政府對於生態保育或緩和全球暖化的政策執行參差,令人憎恨港府,這有否違反國安法呢?我會認為是違反的,那麼這些國際非牟利組織是否要小心批評的程度 ?
條文第一和第三項比較清晰,但就第二項而言,現今其實很難斷定甚麼樣的行為會「嚴重阻撓」法律或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比方說,拉布或示威反對立法等行為會否構成嚴重阻撓?再者,甚麼後果是「嚴重」的呢?注意條文亦列明,這後果並不需要確確實實發生,而只需要有可能發生便可。那麼這個可能性的標準界線又是怎樣定立呢?
就第四項來說,封鎖或制裁可以是部份性,而不是針對整個政府的。所以日前美國制裁數名香港官員的舉動,如果是因為有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實施的,那些行動是極有可能違反了國安法。
最後,第五項的應用亦頗廣泛。它可以涵蓋一系列的討論,從針對政府的言論到理性批評,都有可能觸犯這法例。怎樣的言論會引起「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這些都是未知之數。所以我只能慨歎地說,國安法的法理依據是太多灰色地帶。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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