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国安法第29条文
日前壹传媒的创办人黎智英被捕,其中一项罪名为勾结国家或境外势力罪。被捕者还包括周庭及其他,所以香港市民对国安法的认知,更为逼切。
首先,第二十九条列明如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的资助或支援,然后用该资助或支援做第一至五项的其中一个活动,该人士便违反了国安法。比方说,如果有个关注环保的国际非牟利组织猛烈地批评香港政府对于生态保育或缓和全球暖化的政策执行参差,令人憎恨港府,这有否违反国安法呢?我会认为是违反的,那么这些国际非牟利组织是否要小心批评的程度 ?
条文第一和第三项比较清晰,但就第二项而言,现今其实很难断定甚么样的行为会「严重阻挠」法律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比方说,拉布或示威反对立法等行为会否构成严重阻挠?再者,甚么后果是「严重」的呢?注意条文亦列明,这后果并不需要确确实实发生,而只需要有可能发生便可。那么这个可能性的标准界线又是怎样定立呢?
就第四项来说,封锁或制裁可以是部份性,而不是针对整个政府的。所以日前美国制裁数名香港官员的举动,如果是因为有人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实施的,那些行动是极有可能违反了国安法。
最后,第五项的应用亦颇广泛。它可以涵盖一系列的讨论,从针对政府的言论到理性批评,都有可能触犯这法例。怎样的言论会引起「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都是未知之数。所以我只能慨叹地说,国安法的法理依据是太多灰色地带。
林国辉
首先,第二十九条列明如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的资助或支援,然后用该资助或支援做第一至五项的其中一个活动,该人士便违反了国安法。比方说,如果有个关注环保的国际非牟利组织猛烈地批评香港政府对于生态保育或缓和全球暖化的政策执行参差,令人憎恨港府,这有否违反国安法呢?我会认为是违反的,那么这些国际非牟利组织是否要小心批评的程度 ?
条文第一和第三项比较清晰,但就第二项而言,现今其实很难断定甚么样的行为会「严重阻挠」法律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比方说,拉布或示威反对立法等行为会否构成严重阻挠?再者,甚么后果是「严重」的呢?注意条文亦列明,这后果并不需要确确实实发生,而只需要有可能发生便可。那么这个可能性的标准界线又是怎样定立呢?
就第四项来说,封锁或制裁可以是部份性,而不是针对整个政府的。所以日前美国制裁数名香港官员的举动,如果是因为有人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实施的,那些行动是极有可能违反了国安法。
最后,第五项的应用亦颇广泛。它可以涵盖一系列的讨论,从针对政府的言论到理性批评,都有可能触犯这法例。怎样的言论会引起「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都是未知之数。所以我只能慨叹地说,国安法的法理依据是太多灰色地带。
林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