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再谈国安法
今期再谈国安法。国安法第二十二条,即颠覆国家政权列名,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首先,跟分裂国家罪其中一个最不同的,是第二十二条列明「其他非法手段」。国安法没有给此定义和阐述,但它或含不止刑事,以至民事的非法手段。
本条文中第一和第二项罪行容易理解,反而第三和第四项较特别。第四项而言,立法基础或是上年七月立法会遭示威者冲击和破坏,令议会无法如常举行,条文希望阻止事件重演。但比方说如只是一道门被毁坏,但继续运作,即使「设施」被破坏,因没有「致使」「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似乎不会干犯国安法。所以两方面是有因果关系。
但第三项应如何诠释呢?此项似乎设置一个较低标准和较容易干犯。如有人发表有机会削弱政府声望的言论,使政府履行其职责更困难,是否足以构成「严重干扰」呢? 再者,「严重」一词是否仅限于「干扰」,或任何「阻挠」或「破坏」是否必须很严重亦不清楚。更何况,普通法比较少用这等形容词;你的严重行为未必跟我的严重行为同等。
颠覆国家政权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当法庭要处理此类案件,我相信法官要运用其智慧及以往案例去诠释这些条文。
林国辉
首先,跟分裂国家罪其中一个最不同的,是第二十二条列明「其他非法手段」。国安法没有给此定义和阐述,但它或含不止刑事,以至民事的非法手段。
本条文中第一和第二项罪行容易理解,反而第三和第四项较特别。第四项而言,立法基础或是上年七月立法会遭示威者冲击和破坏,令议会无法如常举行,条文希望阻止事件重演。但比方说如只是一道门被毁坏,但继续运作,即使「设施」被破坏,因没有「致使」「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似乎不会干犯国安法。所以两方面是有因果关系。
但第三项应如何诠释呢?此项似乎设置一个较低标准和较容易干犯。如有人发表有机会削弱政府声望的言论,使政府履行其职责更困难,是否足以构成「严重干扰」呢? 再者,「严重」一词是否仅限于「干扰」,或任何「阻挠」或「破坏」是否必须很严重亦不清楚。更何况,普通法比较少用这等形容词;你的严重行为未必跟我的严重行为同等。
颠覆国家政权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当法庭要处理此类案件,我相信法官要运用其智慧及以往案例去诠释这些条文。
林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