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详谈分裂国家罪
某日在公司闲聚,我问了一席大律师是否有人考虑或正准备移民。一位入行逾十五年的大律师说她开始研究如何回流加拿大做律师的资料。另一位入行相若的,也表示因他有三位小朋友而考虑返回加国。而在场另外两位刚入行的就持观望态度。这是香港的一个缩影!
香港局面,令中央政府出手去立国安法,实在是港人的悲哀。但立法已是事实,我们怎去解读呢?上期我经谈论国安法的实施总原则要根据《基本法》,人权公约等保护言论、新闻、游行、集会、示威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下推行。
今期先看分裂国家罪名。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其中一部份指将香港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此法例包括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胁。
这法例写明要组织、策划、实施等,这罪行是指要有若干行动,不是大叫口号。那么应如何定义「将香港分裂出去」呢?使用武力去分裂容易理解,但如何非使用武力去分裂呢?如有人组织一个「港独」团体并于街上派发传单去指出其分裂计划,这也可说成是「组织和策划」分裂国家和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台湾、西藏和新疆将是同等解读。只是管有或带著而不使用港独旗帜的人士不应受规管,这条例不应被断章取义地滥用。
至于「非法改变特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份的法律地位」比较难理解。因甚么是非法改变法律地位呢?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如何非法改变一国两制法律地位呢?我希望有识之士解读。最后是将特区或中国任何部份转归为外国统治非常清晰。这罪行容易明白,不用多言。当然最后要看法院如何理解。
林国辉
香港局面,令中央政府出手去立国安法,实在是港人的悲哀。但立法已是事实,我们怎去解读呢?上期我经谈论国安法的实施总原则要根据《基本法》,人权公约等保护言论、新闻、游行、集会、示威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下推行。
今期先看分裂国家罪名。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其中一部份指将香港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此法例包括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胁。
这法例写明要组织、策划、实施等,这罪行是指要有若干行动,不是大叫口号。那么应如何定义「将香港分裂出去」呢?使用武力去分裂容易理解,但如何非使用武力去分裂呢?如有人组织一个「港独」团体并于街上派发传单去指出其分裂计划,这也可说成是「组织和策划」分裂国家和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台湾、西藏和新疆将是同等解读。只是管有或带著而不使用港独旗帜的人士不应受规管,这条例不应被断章取义地滥用。
至于「非法改变特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份的法律地位」比较难理解。因甚么是非法改变法律地位呢?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如何非法改变一国两制法律地位呢?我希望有识之士解读。最后是将特区或中国任何部份转归为外国统治非常清晰。这罪行容易明白,不用多言。当然最后要看法院如何理解。
林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