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解读国安法条文
国安法上月三十日晚十一时在香港特区实施,不同阵营不停地发声,多个西方国家对港版国安法发声明反对。
恐惧是人类本性,我反而想跟读者探讨条文本身。如果我们本能地反应去作出反对,而不理条文或其实际运作,不是理智的做法。首先,国安法总原则清楚写出:「第四条: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所以,我首先指,国安法依据基本法、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而订立。亦即政府要在这行之有效的总原则和大前提下实行国安法。这一点是清楚不过的。所以,不能说立了国安法后,香港突然没有以往大家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至于其他大家更关注及惹争议性的条文,尤其当其他条文跟这总原则有冲突时,我们应怎样去理解。我用以下几期去探讨。最后我深信法官们会保障市民自由和权力的同时,亦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我的想法是香港已死论对国家以至行政和司法机构是不公平,亦未免言之过早。
林国辉
恐惧是人类本性,我反而想跟读者探讨条文本身。如果我们本能地反应去作出反对,而不理条文或其实际运作,不是理智的做法。首先,国安法总原则清楚写出:「第四条: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所以,我首先指,国安法依据基本法、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而订立。亦即政府要在这行之有效的总原则和大前提下实行国安法。这一点是清楚不过的。所以,不能说立了国安法后,香港突然没有以往大家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至于其他大家更关注及惹争议性的条文,尤其当其他条文跟这总原则有冲突时,我们应怎样去理解。我用以下几期去探讨。最后我深信法官们会保障市民自由和权力的同时,亦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我的想法是香港已死论对国家以至行政和司法机构是不公平,亦未免言之过早。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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