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解讀國安法條文

  國安法上月三十日晚十一時在香港特區實施,不同陣營不停地發聲,多個西方國家對港版國安法發聲明反對。
  恐懼是人類本性,我反而想跟讀者探討條文本身。如果我們本能地反應去作出反對,而不理條文或其實際運作,不是理智的做法。首先,國安法總原則清楚寫出:「第四條: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所以,我首先指,國安法依據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以及保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而訂立。亦即政府要在這行之有效的總原則和大前提下實行國安法。這一點是清楚不過的。所以,不能說立了國安法後,香港突然沒有以往大家享有的自由和權利。
  至於其他大家更關注及惹爭議性的條文,尤其當其他條文跟這總原則有衝突時,我們應怎樣去理解。我用以下幾期去探討。最後我深信法官們會保障市民自由和權力的同時,亦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我的想法是香港已死論對國家以至行政和司法機構是不公平,亦未免言之過早。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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