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聚令及食肆防疫延至10月8日 周五起放寬宗教聚會及隊際運動
更新時間:19:24 2020-09-29 HKT
發佈時間:18:31 2020-09-29 HKT
發佈時間:18:31 2020-09-29 HKT


為加強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示的執法效力,修訂第599G章,令第599F章所規管處所內的羣組聚集,只有在參與者遵守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示中有關聚集的規定及限制時,方可在第599G章下獲豁免,否則參與者可根據第599G章被票控。有關修訂於今年9月30日起生效。
為釐清第599F章下「體育處所」的涵義,修訂第599F章,闡明「體育處所」指設計上供用作並在當其時用作體育活動的處所。有關修訂於今年9月30日起生效。
在今年10月2日至8日的7日期間內,大致上繼續維持就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包括繼續禁止進行衞生風險較高的活動或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跳舞活動、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另外,為讓市民有更多機會運動,以保障身心健康,讓大眾有強健的體魄繼續應對疫情,最新指示容許市民在體育處所進行隊際運動,人數上限按該隊際運動項目可以多於4人。

食物及衞生局指,為容許沒有供應食物或飲品的宗教聚集(屬宗教禮儀一部分的食物或飲品除外),修訂第599G章,擴闊現行豁免羣組聚集的範圍。豁免宗教活動須於興建作或慣常用作崇拜地點的處所,例如教堂、寺、觀、道院、庵、清真寺、猶太會堂、廟舉行。該活動中須設有措施,將該活動的參與者人數,限制在不多於該處所作為崇拜地點通常可容納的人數的50%。有關修訂由今年10月2日生效。
在今年10月2日至8日的7日期間內,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4人的羣組聚集。
此外,任何人參加、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另外,政府在今年10月2日至8日的7日期間內,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除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考慮到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特別是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所帶來較高的風險,政府將在未來一段時間繼續需要第599I章的法律框架,為此,政府將其有效期延長兩個多月至今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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