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警修訂武力指引 警棍改列低殺傷力 修改致命攻擊定義
更新時間:10:54 2019-10-03 HKT
發佈時間:09:01 2019-10-03 HKT
發佈時間:09:01 2019-10-03 HKT
本港多區在10月1日有示威衝突,警方事後證實共發射6發實彈,事件引起社會議論。有報道指,警方今年新修改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第29章,其中將警棍、橡膠彈、布袋彈及水炮車同列為「低殺傷力武器」;而警員在面對「致命武力攻擊」時可使用槍械,當中致命武力的定義亦有所更改。
報道指,新修訂的版本就六級武力使用層次有所修改,其中原本列作「中級武器」的警棍,被分類為「低殺傷力武器」,與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同一類別。
至於警員在面對「致命武力攻擊」可使用槍械,有關「致命武力」原本的定義是「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後更改為「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即將「意圖引致」修訂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
而「暴力攻擊」的定義,就由「毆打行動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即刪走「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另外,當警務人員面對「頑強對抗」時,警方可以強硬拘押控制,除了以往列明的膝撞、踢、直臂壓倒外,新增一項「手腕鐵鎖壓倒」,同時新增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包括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彈、手擲催淚彈、催淚水劑 、熱能霧化器釋放的催淚煙或催淚霧、胡椒彈。
警方使用的武力亦由「建議的方法」改成「武力使用的選擇」,警員可根據實况及警察通例判斷何謂合理武力程度,不過警方可使用比對方高一個層次武力的原則就無變改。
警方發言人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被公開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適宜公開。發言人又強調,警方有嚴謹的用武守則,所使用的武力是為了完成合法任務而須使用的相應最低武力。
報道指,新修訂的版本就六級武力使用層次有所修改,其中原本列作「中級武器」的警棍,被分類為「低殺傷力武器」,與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同一類別。
至於警員在面對「致命武力攻擊」可使用槍械,有關「致命武力」原本的定義是「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後更改為「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即將「意圖引致」修訂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
而「暴力攻擊」的定義,就由「毆打行動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即刪走「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另外,當警務人員面對「頑強對抗」時,警方可以強硬拘押控制,除了以往列明的膝撞、踢、直臂壓倒外,新增一項「手腕鐵鎖壓倒」,同時新增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包括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彈、手擲催淚彈、催淚水劑 、熱能霧化器釋放的催淚煙或催淚霧、胡椒彈。
警方使用的武力亦由「建議的方法」改成「武力使用的選擇」,警員可根據實况及警察通例判斷何謂合理武力程度,不過警方可使用比對方高一個層次武力的原則就無變改。
警方發言人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被公開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適宜公開。發言人又強調,警方有嚴謹的用武守則,所使用的武力是為了完成合法任務而須使用的相應最低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