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受查人未滿16歲女友披露資料及提出性要求 男警今被加控至2罪
更新時間:14:52 2026-09-25 HKT
發佈時間:14:52 2026-09-25 HKT
發佈時間:14:52 2026-09-25 HKT
32歲男警去年5月調查案件時,涉嫌私下聯絡被捕人未滿16歲的女友,向女方披露調查資料並提出性要求。男警早前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加控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留意到男警遲到,明言「下次再遲,可能唔會再俾保釋」。鄭官押後案件至10月8日到區域法院處理,期間男警續以5,000元等條件保釋。
被告羅嘉寶,經修訂後現被控各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交替控罪—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他今日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羅嘉寶。
鄭官甫開庭便指出,法庭職員早上兩度呼叫被告名字無回應,被告直至10時20分才到庭。鄭官續指上次提堂已提醒被告需於9時30分或之前到庭,被告解釋「因為尋日有啲壓力⋯⋯」,鄭官直謂「因為瞓晏咗?」,被告確認並致歉。鄭官坦言今次不會計較,惟若被告再遲到,「可能唔會再俾保釋」,被告小聲回應「多謝法官」。
控方指本案將於區域法院審理,被告表示下次將會尋找法律代表;鄭官遂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在區域法院處理。
控罪指,被告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警務處警員,於2025年5月9日與12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向未滿16歲的女童X提出涉及性的要求,及/或與X進行涉及性的通訊(X的男友當時正接受警方調查),期間被告身為該調查小組成員而與X接觸,及/或向X披露與該調查相關的資料。被告另被控於同一時段,煽惑未滿16歲的女童X與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案件編號:STCC3156/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攝影:何君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