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8.18流水式集會罪成判緩刑 吳靄儀被投訴專業失當惟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申司法覆核求推翻判決

更新時間:13:29 2026-08-10 HKT
發佈時間:13:29 2026-08-10 HKT

民陣2019年舉行8.18流水式集會,大律師吳靄儀等7人涉案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吳靄儀判囚9個月緩刑2年,終極上訴敗訴。大律師公會其後投訴吳靄儀行為失當,經調查後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6月8日以大多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推翻審裁組判決,宣佈投訴成立,吳靄儀違反《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下令審裁組訓誡吳靄儀,或發還另一審裁組重新考慮,毋須訟費命令。

申請人為大律師公會,擬答辯人為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大律師趙芷筠及施麗珊組成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利害關係方為大律師吳靄儀。入稟狀指,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以大多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原則上犯錯,大律師公會作為大律師專業管理者,為履行職責及維護公益,出於原則而申請司法覆核。大律師公會引述,主審法官胡雅文裁定吳靄儀等被告蓄意藐視法律,砌詞繞過禁令公然挑戰法律,預謀犯案以挑戰警察權威,在動盪時期仍有意違法挑戰公共秩序,故須加刑。大律師公會認為吳靄儀在未經批准遊行中帶頭,以疏散計劃作為借口辯護,罪責嚴重,不可接受,尤其是執業大律師理應尊重及維護法治。

大律師公會質疑審裁組判決值得非議,錯誤自我引導,沒有集中考慮吳靄儀有否違反《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有損大律師專業形象,削弱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反而抽象地討論吳靄儀有否專業行為失當。其次大律師公會指審裁組誤解相關法律測試,法庭裁決顯示吳靄儀專業行為失當,投訴理應成立。再者,審裁組以大多數裁定吳靄儀法律罪責於道德上並不可恥可惡,對刑事法庭判決構成不被允許的附帶攻擊。加上審裁組大多數人判決時錯誤考慮了吳靄儀的政治動機,法庭連帶法定審裁組嚴格執行法律,將政治排除在法庭之外,做法確立已久,審裁組考慮超出恰當法律範圍。最後至少在裁定吳靄儀罪責與大律師專業地位之間無充分關係一事上,審裁組有錯。入稟狀提到吳靄儀去年底退休,不再執業,惟指正審裁組法律上的根本錯誤仍含有重要公益,以維持公眾信心。

大律師公會提司法覆核求推翻審裁組判決,再下令訓誡吳靄儀。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提司法覆核求推翻審裁組判決,再下令訓誡吳靄儀。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要求法庭推翻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判決,宣佈投訴成立,吳靄儀明知而參與8.18未經批准集結後被定罪判囚9個月緩刑2年,違反《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有損大律師專業形象,削弱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下令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發信訓誡吳靄儀,或發還另一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重新考慮,毋須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1407/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