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司董事交假文件申投資移港 洗黑錢逾6千萬 5罪成囚6年9個月

更新時間:17:24 2026-07-23 HKT
發佈時間:17:24 2026-07-23 HKT

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的兒子涉嫌替父親收取約400萬元賄款,其後在港9年間清洗逾6000萬元黑錢,又疑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來港居留時,向入境處遞交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書。任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的兒子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洗黑錢等5罪罪成,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囚6年9個月。暫委法官鍾偉強指,被告行為破壞政府計劃的成效,對香港的經濟體系造成深遠影響,法庭須對嚴重欺詐行為予以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共逾6406萬元來歷不明款項存入名下銀行戶口

鍾官總結案情指,政府於2003年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讓投資者來港居留。入境處於2013年1月28日收到被告的申請,其中有2份來自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分行的存款證明書及存摺,顯示被告過去2年有1千萬元存款,符合計劃要求,而該帳戶、存摺號碼不存在。被告知道使用該虛假文件是為使入境處信以為真,而入境處的確因此而在2014年5月8日批准被告來港居留。被告同年7月獲發簽證,可居留至2016年。

而被告在2014年3月從匯豐帳戶提取1千萬元,並購買2項基金以符合入境計劃要求。被告其後開立渣打銀行帳戶,2016年初有4筆共逾472萬港元的款項存入該戶口。控方證據顯示,該款項來自被告父親肖軍以公職獲得的賄款;惟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知悉款項性質。2016年3月至11月有數筆共逾2934萬元經地下錢莊存入被告的渣打戶口;2017年9月,有10筆合共2千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開設的星展銀行帳戶。

鍾官續指4項洗黑錢罪涉及逾6406萬元,由被告本人處理,無證據顯示他有合法理由擁有該等款項,而且款項來歷不明。正常人有與被告相同的知識,必然合理地相信涉案款項受到污染。

鍾官之後引述被告背景,肖銳已婚並育有一女,妻女現居深圳。其父親為前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肖軍,而母親在國內醫院任文職另從商,父母現於內地被調查。被告15歲到澳洲留學,在新南威爾斯大學修讀視覺藝術,大學畢業後回國管理公司,月薪1.2萬元人民幣;被告另曾在港投資及與友人開公司,惟虧損嚴重後結業。

官指被告行為對港整體經濟造成深遠影響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被告被起訴至今一直未能與家人相見,他已錯過女兒的成長階段,又因本案可預見監禁,被告必然再錯失見證女兒長大成人的過程。被告的父母年老,獲釋後能否團聚亦未知。

鍾官就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表示,政府推行入境計劃是為吸引資金流入香港,使本港經濟得益。被告的行為正面衝擊計劃目的,破壞計劃的成效,對香港整體經濟造成深遠影響。法庭認為須就這嚴重欺詐行為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至於洗黑錢罪,鍾官同意本案情節簡單,無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涉案款項為父親的賄款,其餘則無顯示涉及何等前置罪行。本案不涉精密手段,被告實際處於款項並非傀儡,部分款項來自內地,經地下錢莊存入被告的帳戶,故牽涉跨境成份。

鍾官表示各項控罪的性質、金融和時間不同,考慮到刑罰整體性,以監禁7年為起點。念及被告的良好背景,鍾官酌情扣減後判處入獄6年9個月。鍾官另押後充公令事宜至10月7日處理。

4項洗黑錢與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成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是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早前被裁定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成。

洗黑錢罪指,肖銳於2014年3月26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分別4度與父親肖军、林启、姚谦、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渣打銀行、星展銀行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內的港幣約6407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則指,肖於2013年1月28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某些虛假文書為虛假文書,即一張日期為2013年1月14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證明書、及一頁日期為2010年1月2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等文書的副本。

案件編號:DCCC425/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