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角咀拳館命案死者頭部重創身亡 14名被告表證不成立 無罪釋放兼獲訟費
發佈時間:11:10 2026-07-20 HKT
27歲男子2021年6月涉在大角咀拳館昏迷,全身多處瘀傷紅腫,由多人運送到醫院後醫治2個月情況仍未好轉,家屬遂放棄搶救,死因為頭部受傷。14人被控謀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協助罪犯等3罪,受審24日後被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法官胡雅文今指引陪審團裁定眾被告罪脫,14名被告當庭釋放兼獲批訟費。
控方指眾被告夥同施襲導致死者死亡
控方舉證完畢後,眾被告的代表律師曾作陳詞,要求法官胡雅文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法官胡雅文經考慮後裁定控方沒有足夠的直接、間接或環境證據證明13名被告與死者死亡有因果關係,亦無法證明眾被告夥同犯案,裁定眾被告所有控罪均表證不成立。控方表明不會就此裁定提出上訴。法官今遂指引陪審團裁定眾被告罪脫,另由於控方證據不足及案件表證不成立,批准眾被告的訟費申請。
14名被告被控謀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協助罪犯罪,控方在案中主張眾被告夥同犯罪,13名被告在拳館內對死者施襲,導致死者頭部受傷昏迷,最終死亡。辯方則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任何人施襲或造成死者死亡,沒有目擊者、沒有通訊紀錄或閉路電視片段等,亦沒有環境證據支持控方推論。
醫學證據顯示死者有急性硬膜下血腫,有可能為癲癇發作、跌倒、吸毒或拳擊意外所致,而且死者體內驗出可卡因和酒精,專家指有可能增加癲癇風險或引發致命後果。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曾用任何武器,控方也未能提供死者何時受傷等具體細節。
官指控方無足夠證據令陪審團合理推斷死者是被謀殺
法官提到在法律上若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罪行已發生,或證據質素不足以讓陪審團合理推斷被告有罪,必須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經考慮後認為控方沒有足夠事實讓陪審團合理推斷死者是被謀殺,眾被告間存在夥同犯罪計劃的指控亦缺乏基礎,閉路電視片段只顯示被告進出拳館,並無顯示曾發生襲擊。
法官強調,如控方未能證明任何被告有具體行為導致死者死亡,便無法確立因果關係。陪審團若僅依靠控方缺乏事實證據的間接推論,即使在正確法律指導下,也無法合理地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謀殺罪成立。法官最終裁定本案所有罪名表證不成立。
14名被告依次為26歲謝家齊、33歲周文康、26歲徐俊彥、34歲李婉彤、27歲蔡熊、26歲郭耀淇、28歲黎嘉寶、29歲林俊康、34歲吳庭富、30歲黃聖鈞、26歲石景生、27歲何贊煦、26歲梁卓榕及57歲李子奇。首13名被告被控於2021年8月4日在香港謀殺陸穎豪。
妨礙司法公正與協助罪犯罪名亦表證不成立
謝家齊、石景生、何贊煦及梁卓榕被控於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間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處置或毀滅與涉及陸穎豪於或約於2021年6月25日受傷之調查有關的證據。
李子奇於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間在香港,在李婉彤有意圖而傷害陸穎豪後,知悉或相信李婉彤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租用香港新界粉嶺帝庭軒某單位作為她的藏身處,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她。
案件編號:HCCC120/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