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返港女子涉2019年管有鐳射筆及噴漆 專家證人指涉案鐳射筆光束60米內可傷人眼
發佈時間:14:02 2026-06-29 HKT
21歲賭場女職員涉於2019年在炮台山油街管有2枝鐳射筆及2罐噴漆,她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她不認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專家證人供稱,檢驗發現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在60米內可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案件下午續審。
專家:涉案鐳射筆光束60米內傷人眼
被告陳昫菁,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財產。
裁判官王證瑜今於開審前,指5年前曾處理涉同一事件的兩名被告周子健和賴灝亨的審訊,並問到控辯雙方對於繼續由他處理審訊會否有意見,控辯雙方均表示並無異議。


控方專家證人、退休高級督察盧永楷供稱,他案發時駐警方技術服務部,2020年1月14日收到警方檢取的兩枝涉案鐳射筆及電池,並在1月28日進行檢驗及後撰寫專家報告。盧供稱,涉案鐳射筆均屬3B級別,兩枝鐳射筆的功率分別約為49毫瓦及51毫瓦,標稱眼睛受害距離為60米,即其發出的鐳射在60米內會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
其中一枝涉案鐳射筆有內置電池,須用USB插頭充電,而另一枝鐳射筆則使用乾電池。盧稱他當時亦有檢驗警方檢取的乾電池,可成功啟動涉案鐳射筆,而他測試鐳射筆功率時則使用另一顆滿電、測試用的乾電池,他當時有寫下手稿筆記。
辯方質疑手稿筆記所載證物非涉案鐳射筆
辯方大律師鄒學林盤問下,盧同意如果電量不足,鐳射筆的功率會受影響,而標稱眼睛受害距離亦會縮短。辯方指在5年前同案被告的審訊中,雖然盧供稱有測試電池,但卻沒有提及手稿筆記。盧稱當年沒有被問到這方面。辯方續指,現時控方呈堂的手稿筆記並非由盧本人所找到,並質疑該筆記中檢驗的證物其實並非涉案鐳射筆。盧稱因為他已離職,他同意手稿筆記並無他的簽名或警員編號,「但呢啲係百分之一百我筆跡」,而手稿筆記上也有「lab number」。
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科主管、警司許建盛供稱,他在今年4月接獲香港警區重案組的要求,於是在辦公室尋找與本案相關的檔案,並在當中發現盧的手稿筆記。許亦指,檔案的「lab number」不會重複,每次部門接獲檢驗要求,都會重開一個檔案及有一個新的「lab number」,由於認為該手稿筆記可以補充到盧有關電池電壓的資料,他便把筆記轉交香港警區重案組。
辯方盤問下,許同意筆記上沒有盧的簽名,而他轉交筆記前也沒有找盧確認。雖然許在今年3月才上任,所以他無法確認檔案在此之前曾否遭人修改,但他相信警隊同事不會非法干擾檔案。辯方又指「lab number」其實是實驗室編號。許則指那是實驗編號。
警長7288供稱,他在2019年9月8日傍晚到炮台山港鐵站外一帶巡邏,執行「踏浪者」行動,而他當時看到女被告和其他人在康福臺近英皇道行向北角方向,被告一行人走到電梯附近時看到警員,他們突然停下,及後加快腳步行向油街方向。警長當時感到奇怪,因為當日下午港島已發生示威衝突,故當時特別留意「後生仔」。後來警長截停被告,在她背包內發現兩枝鐳射筆,於是拘捕她。
辯方盤問下,警長同意當日炮台山港鐵站外一帶並無示威騷亂,也沒有人群聚集。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