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返港女子涉2019年管有镭射笔及喷漆 专家证人指涉案镭射笔光束60米内可伤人眼
发布时间:14:02 2026-06-29 HKT
21岁赌场女职员涉于2019年在炮台山油街管有2枝镭射笔及2罐喷漆,她从澳洲返港后被起诉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她不认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专家证人供称,检验发现涉案镭射笔属3B级别,在60米内可对人体眼睛造成伤害。案件下午续审。
专家:涉案镭射笔光束60米内伤人眼
被告陈昫菁,被控于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电气道218号至英皇道147号之间一段油街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管有攻击性武器,即2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及保管或控制两罐喷漆,意图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该等物品,以摧毁或损坏他财产。
裁判官王证瑜今于开审前,指5年前曾处理涉同一事件的两名被告周子健和赖灏亨的审讯,并问到控辩双方对于继续由他处理审讯会否有意见,控辩双方均表示并无异议。


控方专家证人、退休高级督察卢永楷供称,他案发时驻警方技术服务部,2020年1月14日收到警方检取的两枝涉案镭射笔及电池,并在1月28日进行检验及后撰写专家报告。卢供称,涉案镭射笔均属3B级别,两枝镭射笔的功率分别约为49毫瓦及51毫瓦,标称眼睛受害距离为60米,即其发出的镭射在60米内会对人体眼睛造成伤害。
其中一枝涉案镭射笔有内置电池,须用USB插头充电,而另一枝镭射笔则使用干电池。卢称他当时亦有检验警方检取的干电池,可成功启动涉案镭射笔,而他测试镭射笔功率时则使用另一颗满电、测试用的干电池,他当时有写下手稿笔记。
辩方质疑手稿笔记所载证物非涉案镭射笔
辩方大律师邹学林盘问下,卢同意如果电量不足,镭射笔的功率会受影响,而标称眼睛受害距离亦会缩短。辩方指在5年前同案被告的审讯中,虽然卢供称有测试电池,但却没有提及手稿笔记。卢称当年没有被问到这方面。辩方续指,现时控方呈堂的手稿笔记并非由卢本人所找到,并质疑该笔记中检验的证物其实并非涉案镭射笔。卢称因为他已离职,他同意手稿笔记并无他的签名或警员编号,「但呢啲系百分之一百我笔迹」,而手稿笔记上也有「lab number」。
技术服务部讯号分析科主管、警司许建盛供称,他在今年4月接获香港警区重案组的要求,于是在办公室寻找与本案相关的档案,并在当中发现卢的手稿笔记。许亦指,档案的「lab number」不会重复,每次部门接获检验要求,都会重开一个档案及有一个新的「lab number」,由于认为该手稿笔记可以补充到卢有关电池电压的资料,他便把笔记转交香港警区重案组。
辩方盘问下,许同意笔记上没有卢的签名,而他转交笔记前也没有找卢确认。虽然许在今年3月才上任,所以他无法确认档案在此之前曾否遭人修改,但他相信警队同事不会非法干扰档案。辩方又指「lab number」其实是实验室编号。许则指那是实验编号。
警长7288供称,他在2019年9月8日傍晚到炮台山港铁站外一带巡逻,执行「踏浪者」行动,而他当时看到女被告和其他人在康福台近英皇道行向北角方向,被告一行人走到电梯附近时看到警员,他们突然停下,及后加快脚步行向油街方向。警长当时感到奇怪,因为当日下午港岛已发生示威冲突,故当时特别留意「后生仔」。后来警长截停被告,在她背包内发现两枝镭射笔,于是拘捕她。
辩方盘问下,警长同意当日炮台山港铁站外一带并无示威骚乱,也没有人群聚集。
案件编号:ESCC599/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