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林定國 : 容許易受傷害證人供詞可呈堂

更新時間:15:32 2026-06-24 HKT
發佈時間:15:32 2026-06-24 HKT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24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普通法下的傳聞證據規則。他表示,條例草案的根本目的是透過在指明情況下容許傳聞證據獲法庭接納,消除現行規則過於僵化的弊端,從而使審訊更貼近事實真相。

林定國指出,所謂「傳聞證據」,是指某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陳述被用作呈堂證據,以證明其內容屬實。現行普通法「傳聞規則」規定此類證據一般不可接納,少數例外情況則由成文法或普通法容許。該規則的原意,是確保障人可透過盤問測試其可信性及證供準確性。然而,多年來學界、法律執業者及法官屢次批評該規則欠缺彈性、複雜且例外規定模糊,導致部分對裁斷案情有關鍵價值的證據,因不屬於狹窄的例外範圍而被排除,即使按日常生活標準判斷屬準確可靠,亦無法呈堂,最終可能引致不公。

易受傷害證人無法出庭接受盤問  供詞因屬傳聞證據不被接納致不公

林定國特別提到,最典型的例子涉及易受傷害證人,包括兒童、因精神狀況或嚴重創傷而不宜出庭作供的受害人。由於他們無法出庭接受盤問,其在案發後向警方所作的供詞,單因屬傳聞證據而往往被拒諸門外。面對相同困境,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格蘭及新西蘭,早已透過成文法改革,訂立有條件的傳聞證據接納機制。

十年醞釀 重啟立法

在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9年已發表報告書,提出相關立法建議。政府曾於2018年提交《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惟最終於立法會會期內未及完成審議而失效。林定國表示,律政司其後重新審視法改會建議,綜合當年諮詢期收到的意見、立法會討論內容,並因應最新法律及政策發展,擬備現時的條例草案。

嚴格門檻下酌情接納 兼顧多方利益

林定國強調,今次改革方案旨在於避免因傳聞規則過於僵硬而導致不公,與切實保障被告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根據草案,法庭在證人真正無法作供的情況下,可於符合嚴格的必要性及可靠性門檻,且證據價值大於潛在不利影響的前提下,酌情接納傳聞證據。這將讓一些本身不能親自出庭或以其他合規方式作供的人——尤其是因精神狀況或嚴重創傷而不適宜作供的受害人——仍有機會向法庭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從而在確保公平審訊的同時,兼顧被告權利、受害人利益及整體社會對司法公義的期望。